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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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吸引海內外優秀創新科研團隊來粵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粵發〔20xx〕15號)(以下簡稱《意見》)、《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廣東省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意見》中設立的“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引進創新科研團隊的專項工作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來源於省財政撥款,其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規範、目標明確、監督到位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獲得資助的引進創新科研團隊(以下簡稱創新科研團隊)及其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與成員及其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團隊帶頭人發生變更時,資助計劃自動終止。團隊個別核心成員因特殊情況發生變更,應按程序報請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五條 創新科研團隊開展科研項目工作過程中使用專項資金購置或試製形成的固定資產為國有資產,一般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對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單獨建賬管理。用人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廣東省其他科研項目需使用這些固定資產時,只能收取運轉費用,不得收取折舊費或佔用費。特殊情況下,省科技廳有權調配這些固定資產用於其他科研項目。

第六條 專項經費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經費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優先在廣東省內使用。

創新科研團隊、用人單位在資助計劃5年合同期內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學術報告、申報成果獎勵、發明專利、制定的標準、自主創新產品等均應標註“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計劃資助”字樣。

第二章 管理主體

第七條 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統籌協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編制年度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制定資助團隊數量和計劃,確定引進創新科研團隊的層次和資助標準,審核專項資金的使用方案、調整方案以及資金撥付審批,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省委組織部負責指導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的考核與驗收。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審核、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省科技廳受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委託承擔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創新科研團隊的科研項目執行情況、取得的成果進行年度檢查,及時向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彙報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省直主管部門負責下屬用人單位引進創新科研團隊項目進展和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向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定期報送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市委組織部、科技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用人單位引進創新科研團隊項目進展和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向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定期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的年度目標任務,按預算管理規定牽頭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由省財政廳按現行預算管理規定下達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經審定後,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如確有調整的必要,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用人單位性質、預算管理級次以及用款進度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人單位屬於省級單位的,由省級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款項,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用人單位屬於市縣(區)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向其所屬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下達預算指標文件,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按照文件要求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與相關地級以上市財政局進行資金清算。

(三)用人單位屬於中直駐粵單位或其他與省財政沒有正常經費劃撥關係的,由省財政廳直接將款項撥付到用人單位。

第十六條 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與用人單位聯合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決算。創新科研團隊嚴格按照項目合同的規定,負責專項資金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團隊帶頭人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監察審計部門提供真實準確的經費使用信息,積極配合或參加由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召集的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評估等活動。用人單位應為團隊研究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承諾的技術與條件保障,並履行為團隊提供承諾的匹配經費等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團隊帶頭人與用人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和合同約定的支出範圍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研究和管理、與項目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改善科研條件和對科研人員補助等,不得用於其他與科研工作無關的開支,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專項資金支出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燒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人員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住房補貼、單位管理費、人員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維護運轉、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用人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粵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人員費:是指直接參加創新科研團隊研究項目開發的團隊帶頭人與核心成員工資性費用。用人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其人員經費仍從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資助的專項資金經費中重複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業費削減比例在項目資金經費中列支部分人員費。

(十)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一)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十二)住房補貼:是指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蔘照《意見》享受領軍人才的相關待遇。專項資金可一次性給予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100萬元(税後)住房補貼。

(十三)單位管理費:是指在創新科研團隊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用人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資金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核定。

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用人單位管理和使用。

(十四)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與專家諮詢費三項支出的費用總額佔專項資金總額的比例不超過5%。

第十八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九條 原則上創新科研團隊正式到位後,首次發放專項資金經費總額的30%,剩餘70%的專項資金經費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合格後由省財政廳從資助計劃5年合同期內的第3年起逐年平均支付。創新科研團隊在申請撥付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前,須向省科技廳提交每年來粵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出入境證明等相關材料。如引進的創新科研團隊,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專項經費的下達可通過協商後,以適當方式發放。

第二十條 創新科研團隊與用人單位須向省科技廳提交雙方簽訂的工作合同(包括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地級以上市人事部門出具的國內創新科研團隊人事關係調入證明,並簽訂《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經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同意後下達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一般只享受一次省級人才專項資金最高額度的專項工作經費和税後住房補貼。

第五章 考核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定期向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進行彙報。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價。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價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創新科研團隊每年要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提交《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按省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要求執行)、《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引進計劃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用人單位和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應當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包括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使用專項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固定資產等的明細賬目。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項目結題驗收程序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省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用人單位和創新科研團隊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專項資金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省財政廳,結餘資金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調整和優化以後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省科技廳對用人單位、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一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以及不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的單位,省財政廳將會同省科技廳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差劣的,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五年內申請創新科研團隊引進計劃資助項目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創新科研團隊和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研發創新項目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專項資金比重

在公共支出中專項支出所佔比例較大,專項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選擇可以直接影響一定量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當前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根據當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規定,行政單位支出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具體項目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這些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即應當與正常的撥款區分開 來,分別核算,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