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農業三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增強農業“三項補貼”的指向性、精準性和實效性,加大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持力度,提高農業“三項補貼”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下文是海口市農業三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農業三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農業三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農業三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農業科技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農業三項資金是指為加快實施農業品種、技術、知識更新工程(簡稱農業三項)等項目,由市政府每年從財政支出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費用。

市農業三項資金由市農業局管理使用,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監督指導。

第三條 市農業三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

農業三項資金的使用為無償使用,所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列入國家固定資產。建立效益追蹤反饋機制,依據科研成果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評估農業三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市農業三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必須是本市農業行政事業單位、市屬農業科研院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業企業單位;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相關研究開發的農業科研院校(所)。

優先支持能落實配套資金,具有較強自主研究開發能力,具備較好科研條件的科研機構和具有良好產業基礎的企業以及列入國家或省級科研規劃、對我市優勢產業有推動作用的項目。

第五條 市農業三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農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發與推廣;

(二)農業名優品種或特色地方品種的繁育與推廣;

(三)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中間試驗;

(四)農業主產業的原(良)種繁育基地的建設;

(五)農業重大科研項目補助及重點科技項目的配套資金;

(六)農業科技服務行業(包括諮詢、交流、中介、信息等)和軟課題研究補助。

第六條 申請使用市農業三項資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的項目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申請單位有與項目實施相符的科研力量;

(三)申請單位有專門部門或人員管理實施農業科技項目;

(四)申請單位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

(五)申請單位有相應的配套資金。

第七條 農業三項年度計劃由市農業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農、林、牧、漁等各類項目比例根據當年資金總量和產業發展規劃由市政府確定。

第八條 申請市農業三項資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向各職能局填報項目申請表,經各職能局初選後,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申報材料;

(二)各職能局組織調研、篩選,重大項目徵求專家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各職能局將申報材料送市農業局彙總報市政府審定。項目調研、評估、論證經費可按農業三項資金總額3%的比例提取,由市農業局管理使用。

第九條 農業三項計劃項目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到各職能局簽訂項目任務書,提供項目實施方案、用款計劃等有關材料,由各職能局辦理撥款手續,並根據各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款。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落實配套資金,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項目經費缺口,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加強對獲得的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實行報賬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每半年應向各職能局報送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由市農業局彙總資金使用情況財務報表和科研項目成果評估報表,建立農業三項資金管理信息庫。各職能局應當對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因故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報經各職能局批准後,將剩餘經費及時歸還,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由各職能局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十四條 市農業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負責對農業三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農業三項專項資金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市農業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理。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項目包括:種植、畜牧、水產、花卉等;各職能局包括:市農業局、市海洋和漁業局、市林業局等。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獲准從事農業三項研發、示範和推廣的本市農業行政事業單位、市屬農業科研院所和農業企業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三項用地申請條件

(一)用地申報條件:

1、項目用地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一般農業用地區內,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規劃的城區內和村鎮(屯)用地範圍內不得搞三項用地;

3、使用村集體預留機動地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與村委會簽訂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農民承包土地的,須與原土地承包農户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本輪土地承包期;

4、附屬設施佔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容積率控制在1以下,温室大棚等看護房用地面積每棟不得超過30平方米。

(二)必備要件:

1、畜禽飼養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及養殖水面用地申請表(一式二份);

2、土地使用者與原承包農户簽訂《畜禽飼養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及養殖水面用地使用合同》(一式二份);

3、原農民土地經營權證書;

4、土地使用者與村集體經營組織簽訂《畜禽飼養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及養殖水面用地使用合同》(一式二份);

5、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

6、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7、土地使用無爭議證明;

8.營業執照正、副本;

9、水產養殖經營許可證;

10、集體土地所有證;

11、用地現狀勘界成果圖(一式三份);

12、規劃佈局平面設計圖(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