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資金收付是國家層面的資金運動,是保障財政資金順利到位的有效途徑,是落實財政政策的有力手段。下文是海口市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財政公共服務和保障能力,提高政府理財水平,規範財政資金管理,促進海口經濟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機關、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財政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

第五條 堅持依法理財,嚴格遵守重大資金安排使用由市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原則。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財政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及管理監督工作;對財政資金撥付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資金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預算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預算編制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預算編制。財政預算編制必須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預算。收入預算的編制,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支出預算的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留有後備的原則。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二)各部門、單位要在每年6月份開始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由單位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報市委會議審定,再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會議作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由市人大會議審查和批准。

(三)預算草案經市人大會議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在30天內批覆各部門預算。

第九條 預算執行

(一)預算撥款

1.按照預算撥款。預算年度開始後,政府預算草案在市人大會議批准前,市財政部門先按照上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市人大會議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2.按照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市財政部門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期核撥,不得越級辦理預算撥款。

3.按照進度撥款。市財政部門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

(二)預算追加

為維護財政預算的嚴肅性,一般不予追加預算。特殊情況確需追加預算的,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分管副市長提出意見後,呈市長批准。

年初預算中沒有安排至具體項目和單位的專項預留資金,以及對年初預算安排需要調整的項目,參照預算追加程序辦理。

(三)預備費使用

預備費按當年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置,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需要動用預備費,由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決定。

(四)預算超收收入使用

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由市財政部門於每年的10月份前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需要動用預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預計超過本級預算總收入3%的,須經市人大會審查和批准。

(五)預算調整

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由市財政部門於每年的10月份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後,提請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開設專户,對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部門、單位須將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户,支出由市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從財政專户中撥付。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按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一)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收入金額繳入財政專户,支出按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二)各部門、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繳入財政專户,支出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其中少數費用開支有特殊需要的預算外資金,經市財政部門核定收支計劃後,可按確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結餘的數額定期納入財政專户。

(三)財政專户中的其他預算外結餘資金,市財政部門可統籌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各部門、單位要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及時報送市財政部門。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應單獨編列。支出計劃應以收入計劃為基礎,防止收支脱節、少收多支或套取資金等作法。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由部門、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會計決算必須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

第十四條 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計劃外投資,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

第四章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資金指市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海口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具有專門用途、可以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包括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用,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支出,教育、科學、醫療衞生支出,社會保障支出,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支出,行政政法專項支出,政策性補貼和支援不發達地區支出等專項資金。

應對突發性事件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和救災資金的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來源包括: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撥款、基金預算撥款、財政預算外專户核撥資金、部門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研究確定。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審核、分配、批覆、下達和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預算草案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要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對準備安排的重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對社會關注的、關係廣大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聽證制度。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提出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初步安排意見,經市政府審批後,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在國庫單一賬户下開設社會保障資金、民政救災資金、扶貧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生態環境建設和糧食補助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專户。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均實行專户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撥付逐步實行報賬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要逐步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已納入海南省政府採購目錄的專項資金支出,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要合理調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資金。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按項目進度撥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財政專項資金。

(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有截留、挪用、轉移行為的;

(二)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報賬制和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

(四)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五)未按規定要求報送用款計劃或信息嚴重失真的。

第二十五條 所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完成後,都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到行政事業單位形成的資產,要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財政資金賬户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資金賬户的設立必須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海南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開户。

財政資金賬户包括國庫單一賬户、財政專户、財政零餘額賬户、預算單位基本賬户、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户和特設專户。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財政資金及時撥付,財政零餘額賬户、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户在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成熟運行前,可以保留適量的備用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是管理國庫單一賬户體系的職能部門。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庫單一賬户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户。

第二十九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可以使用以下銀行賬户:

(一)預算單位基本賬户、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户以及特設專户等賬户。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設的工會經費户、黨(團)費經費户、住房基金專用賬户。

除前款(一)、(二)項的規定外,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不得保留、使用其他任何銀行賬户。

第六章 財政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健全財政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建立會計工作崗位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健全會計信息報告和檢查制度。用款單位年終必須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決算報表。預算總會計要嚴格執行日清月結制度。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財政票證管理和清查核銷制度。各執收執罰單位須憑收費許可證申領《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三十三條 建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和重大資金的撥付使用,要進行跟蹤問效,並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立財政與國庫的相互約束機制。接受國庫對財政庫款支撥的監督,對不符合規定或不規範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單位應對在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區級政府財政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財政資金的類型

⒈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並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⒉資金使用後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他應付款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款或其他應付款。

⒊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有計入補貼收入的,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