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級領導出國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專項經費是用於支持各項項目順利開展的重要資金,是各項項目得以成功的重要保障,對發展及綜合能力的提升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市級領導出國(境)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市級領導出國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市級領導出國(境)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級領導出國(境)專項經費的管理,強化預算監督職能,保證對外交往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家有關外事財務制度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領導出國(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用於市黨政機關、市人大、市政協等在職副廳級以上(含副廳)領導(以下簡稱“市級領導”)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境)訪問、考察和參加國際活動等經費。

第三條 專項經費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行年度預算管理原則。市級領導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境)訪問、考察和參加國際活動等,應根據出訪任務,制定年度出訪計劃,編制和執行年度出國(境)專項經費預算,嚴格執行《海南省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規定》(瓊辦發〔20xx〕32號)的規定,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出國(境)人數和出訪次數,壓縮出國(境)團組規模。

(二)堅持“勤儉辦外事”原則。在核定的年度財政預算內安排市級領導出國(境)活動,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

(三)堅持專款專用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作他用。

第四條 專項經費預算申報程序

(一)市外事辦於每年年終前徵求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意見,並參考當年部門預算安排專項經費的數額,草擬下一年度市級領導出國(境)計劃報市領導批准。

(二)根據市領導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級領導出國(境)計劃,市外事辦負責編制專項經費詳細預算,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報送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外事辦上報的預算,並根據當年市級財力情況安排年度專項經費預算。

下一年度市級領導出國(境)計劃未經市領導批准,年度專項經費預算按照上一年度年初預算數編列。

第五條 專項經費開支範圍

(一)市級領導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境)訪問、考察和參加國際活動等發生的國內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

(二)陪同市級領導臨時出國(境)的市外事辦人員和翻譯的國內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

在專項經費中列支的市級領導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境)每個團的外事陪同人員不得超過2人。其中,外事工作人員1人,翻譯1人。隨四套班子正職領導幹部公務出訪的祕書長(或副祕書長或辦公廳幹部一名),產生的費用可在專項經費中列支。

(三)市級領導對外公務活動發生的贈送禮品費、宴請費等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六條 專項經費開支標準

(一)市級領導及隨行人員出國(境)發生的國際旅費、境外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xx〕73號)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務院加強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禮品管理的要求,市級領導對出訪贈送禮品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93〕財外字第834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市級領導出國(境)一般不搞宴請活動,特殊情況確需宴請,需在出國(境)計劃支出項目中申請,並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七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xx〕314號)的規定,屬於專項經費開支範圍的臨時出國(境)用匯要與團組其他用匯分別提出申請,並單獨辦理核銷手續。出訪所有外匯支出必須經外匯部門辦理核銷手續,且所有人民幣支出部分必須經財務負責人簽字,方能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第八條 專項經費按照項目經費單獨核算,次年2月份前專項經費使用單位應將出國(境)團數、人數、用匯、國際旅費等支出情況報市財政局。專項經費結餘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除市級領導出國(境)專項經費由市外事辦列入部門預算安排外,市直屬各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一律不安排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國(境)經費。市直屬各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出國(境)學習、考察、訪問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市直屬各部門有關人員經批准參加上級有關部門或外事機構組織的出國(境)學習、考察、訪問等活動,所發生的國內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未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所發生的上述費用一律由派出單位自行負擔。

(二)市直屬各部門有關人員經批准參加上級有關部門或外事機構組織的出國(境)學習、考察、訪問等活動,所發生的國內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市財政按上述費用總額的50%給予追加安排,另50%由派出單位從公務費中自行調劑解決。市直屬各部門無經費來源的,可不派員參團。

(三)因工作需要,市直屬各部門工作人員陪同市級領導出國(境)訪問、考察和參加國際活動的,所發生的國內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給予追加安排。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專項經費預算申報程序

(一)市外事辦於每年年終前徵求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意見,並參考當年部門預算安排專項經費的數額,草擬下一年度市級領導出國(境)計劃報市領導批准。

(二)根據市領導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級領導出國(境)計劃,市外事辦負責編制專項經費詳細預算,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報送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外事辦上報的預算,並根據當年市級財力情況安排年度專項經費預算。

下一年度市級領導出國(境)計劃未經市領導批准,年度專項經費預算按照上一年度年初預算數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