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

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規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下文是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
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規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更新、共享應用、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眾對地理信息的需求,通過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和相關服務。

第四條 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使用,應當遵守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原則。

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服務平台的數據、服務、應用開發等標準規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組織服務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建設、更新,負責組織服務平台共享交換系統的建設、維護。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應用系統的建設、維護和應用。

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承擔服務平台建設的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機構)具體負責服務平台的管理、運行、維護和其他相關技術服務工作,併為應用系統建設單位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和應用系統開發建設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服務平台發展規劃,確定服務平台建設的總體框架、建設內容、建設模式以及建設週期。

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區域、行業的應用系統發展規劃,確定應用系統中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內容、建設週期。

第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用系統建設項目,在立項前應當徵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應用系統建設方案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標準規範,並與國家相關標準兼容。

第十條 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共享應用和維護更新等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採集或者收到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2個月內,按照各自職責完成數據處理和集成工作,及時更新服務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和應用系統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和行政機關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應當納入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數據共享範圍。共享數據內容目錄按照本市相關標準執行。

共享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技術機構應當在服務平台中及時公佈共享地理信息目錄、元數據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數據,並負責集成各區域、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每年向服務平台建設機構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錄和元數據清單,並及時向服務平台提供本區域、本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四條 共享數據的現勢性和準確性由提供者負責。

第十五條 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系統建設需要,向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技術機構負責提供服務平台接入的技術實施。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可以採用在線、準在線、離線和前置機服務等模式,共享服務平台中的各種地理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及時的數字地圖、信息查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應從政策、技術上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和個人基於服務平台開發建設專門的應用系統。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保障機制,根據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和相應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建設和共享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運行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第二十一條 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數據丟失、損壞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地理信息數據處理、集成並更新的;

(三)未按規定公佈信息、提供服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暫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務;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全市統一的標準規範進行應用系統建設,應用系統無法共享的;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用系統建設項目,立項前未徵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用系統建設方案未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失密泄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信息,包括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和專題地理信息。

本辦法所稱公共地理框架數據,是指針對經濟社會信息空間化整合和在線閲覽標註等網絡化服務需求,依據統一技術標準和規範,對現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後形成的以面向地理實體、分層細化為重要特徵的數據,包括影像、水系、房屋、交通、行政區劃、地名、地形地貌等類型。公共地理框架數據是服務平台服務的數據主體,也是區域、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統一空間載體。

本辦法所稱專題地理信息,是指描述某區域或者某行業領域要素的地理空間分佈及其屬性規律的信息,包括自然資源、環境生態、災難災害、經濟社會、基礎設施等數據。

本辦法所稱服務平台是由統一的標準規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和共享交換系統組成,全市唯一的公共性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本辦法所稱應用系統是支持服務平台數據應用的區域性或行業性的專題地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共享交換系統,是指為實現服務平台數據共享和功能服務而建立的軟硬件系統。通過該系統,可以實現服務平台地理空間數據的跨部門、跨地區和跨行業的網絡共享應用,操作便捷、內容豐富的網絡地理分析在線服務,以及服務平台的管理監控。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地理信息特性

地理信息處理具備信息的一般特性外,還具備一下獨特特性:

(1)區域性。地理信息屬於空間信息,其是通過數據進行標識的,這是地理信息系統區別其他類型信息最顯著的標誌,是地理信息的定位特徵。區域性即是指按照特定的經緯網或公里網建立的地理座標來實現空間位置的識別,並可以按照指定的區域進行信息的並或分。

(2)多維性。具體是指在二維空間的基礎上,實現多個專題的地三維結構。即是是指在一個座標位置上具有多個專題和屬性信息。例如,在一個地面點上,可取得高程,污染,交通等等多種信息。

(3)動態性。主要是指地理信息的動態變化特徵,即時序特徵。可以按照時間尺度將地球信息劃分為超短期的(如颱風、地震)、短期的(如江河洪水、秋季低温)、中期的(如土地利用、作物估產)、長期的(如城市化、水土流失)、超長期的(如地殼變動、氣候變化)等。從而使地理信息常以時間尺度劃分成不同時間段信息,這就要求及時採集和更新地理信息,並根據多時相區域性指定特定的區域得到的數據和信息來尋找時間分佈規律,進而對未來作出預測和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