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新版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下文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新版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户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户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佈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户的上網時間、用户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衞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 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衞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佈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衞計委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對自由執業醫生的影響

最近在互聯網醫療行業內部掀起軒然大波的,是一份據説是內部流傳出來的《關於徵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在經過這兩天的事件發酵後,我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國家衞計委在推行政策之前進行的一次有意試探。

但如果真的這樣實施,整個行業都會互聯網醫患行業都會重創,並沒有什麼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認為會受益的微醫。

本次《意見》中利空的內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殺器並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須結合線下醫療機構提供線上服務”,而是“執業醫師註冊”的問題。

如果只是線下機構做載體的話,那自建或收購或合作,都可以曲線獲得牌照,對實力玩家來説根本不是個問題,但是在林林總總幾十條規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條中提到,醫生要在互聯網醫療平台開展診療服務,必須進行第二執業地點註冊,並且要獲得原執業單位的同意。有人會説原執業單位可能會變成重重障礙是主要原因,其實這根本不算個事,真正無解的事是執業註冊!

執業註冊無解,可能出現非法行醫

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行醫資格全國自由註冊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轄市為屬地管轄,跨省必須重新去衞生局換證備案註冊,這不免勾起了塵封的回憶,我當年轉業回上海的時候也來來回回跑了三次,再體檢,單位介紹信和資格審查後才弄好,換句話説,你幾乎不可能同時在兩到三個省同時進行執業地點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不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行註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註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併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註冊條件不予以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醫師在辦理變更註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註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執業醫師法的效力要遠大於衞計委行政部門出的意見,以法為準。如果要進行跨省同時註冊的話,要進行執業醫師法的變更,至少是要報人大會或者是上級相關部門審議通過,而無法由衞生部門的單一意見作出決策。

看起來在全國很多地方都開了互聯網醫院的微醫似乎受益,可是微醫有一條核心競爭力就是平台圍繞很多大牌專家打造了醫療團隊,服務全國患者,而這些大牌專家多數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國患者的關鍵點之一。

那麼即使拿現在業務最好的烏鎮互聯網醫院來説,如果嚴格執行這個意見,那麼最多該載體只能供浙江省內的名醫進行第二執業地點註冊,超出省外的所有醫生理論上都無法在這個載體上進行註冊,不但不行,還得主動離開,否則會有系列問題,乃至非法行醫的情況發生!

同樣的問題出現在春雨和好大夫,即便在銀川收購或者合作一家醫療機構,也無濟於事,而且行業內幾乎所有的平台都以“北上廣三甲名醫”作為支點去拓展業務,當互聯網醫療參照嚴格的屬地化醫療機構進行管理後,事實上出現了一種歷史的倒退,難道決策者認為,各個省市“原湯化原食”的小而散平台,只聚集當地醫生,才是真正符合歷史進步方向的嗎?

法規與醫療改革不符

説完最重大的問題,再來看看下面幾個法規,我認為其展現的內容並不符合以科技創新為目的的醫療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劍!

《意見》第十四條提到“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

其實從市場需求和運營效率來説,非常多患者在首診的時候並不知道他們該看什麼病,看錯病掛錯號的人佔門診的10%~20%的比例。

美國有數據表明,無論是梅奧還是克利夫蘭,每年完成的百萬次的線上診療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診。其實由互聯網進行初診,後面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精確分診和導診是有效提高供給側增量,降低全社會就醫成本的好辦法。

在臨牀實踐中, “首診”是很難定義的,他來過平台,但這次看診的不是你,怎麼具體規定,如果患者在A機構看過病,在B機構沒有看過。那在B機構是算初診吧?但是如果AB機構做到病歷互通互聯,那在A機構就診過後在B機構是否還算初診呢?

同時隨着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所謂一定要當面才能做出正確診療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極端來説,你覺得手術的時候是否必須要求外科醫生拿着手術刀,站在患者身邊為他們進行手術才是唯一正確的?——事實上達芬奇手術機器人,甚至可以通過遠程操作為遠在千里之外的軍艦上的患者提供手術。按照此辦法的邏輯,那是醫療風險過大必須禁止的。

我們會考慮互聯網診療的就醫風險,但是其實線下診療同樣會有風險和誤診。有時候甚至會有蝴蝶效應:很多互聯網醫療的用户都是輕症患者,你必須讓他們到實體醫院求醫問藥,那患者在就醫過程中,行走過程中,會不會有意外發生,就拿在醫院中二次感染耐藥菌來説其實並不是偶發事件?即便對個體來説是偶然事件,對羣體來説卻是會有必然事件發生,只是概率的問題。所以只是概率問題,應該交給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選擇,而不是一刀切。

同樣以所謂面診為絕對安全而忽視未來科技的進步帶來的行業變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現在有POCT檢測、可穿戴監測、第三方檢驗等方式幫助患者進行輔助診療,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疾病初診在互聯網診療和麪診之間的區別不大。就算有些現在還有困難,但是隨着科技的進步,以後也一定可以實現。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診是否妥當?有些比如皮膚病,或者一些兒科疾病如感冒,傷風,咳嗽,只需要簡單的診斷和對症處理即可。臨牀常見病佔了整個臨牀診療的90%,為片面強調小概率事件而無視衞生經濟學規律,可能會導致無效的醫療資源和全社會成本浪費,而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難病症,經過首診分診後也能夠獲得有效的甄別,在這些時候是否一定要讓患者跑到醫院去看病?我認為不如提升能參與互聯網診斷的醫生的資質和培訓會更為妥當。

《意見》第七條提到“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這一點會否有悖於醫生自由執業。有不少醫生自由執業是自己一個人開診所,這到底應該理解為機構還是個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機構才能開展互聯網診療,個人不可以的話,是否有準入性的主體歧視呢?事實上,這個條例根本與國家大力推進的自由執業政策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