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三大亮點

為規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出台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那麼新規定有什麼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三大亮點,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三大亮點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昨日發佈《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規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搜索引擎在對網上信息進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閲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部分搜索結果含有謠言、淫穢等違法信息;部分搜索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範,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絡生態,擾亂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呼籲儘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鏈接、摘要、聯想詞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户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註顯著標識;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鏈接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

同時,企業要提高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處置和用户權益保護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歡迎廣大網民繼續對網上相關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舉報,共同促進網絡空間更加清朗。百度迴應:撤除2518家醫療機構搜索置頂推廣今年5月,因為青年魏則西死亡事件,百度一度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隨後,網信辦聯合多部委入駐百度進行調查,要求切實整改,百度於今年5月底宣佈初步完成整改。今天,百度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出台的《規定》作出迴應:百度搜索將切實依照網信辦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同時歡迎廣大網民隨時監督舉報。百度方面表示,網民通過百度搜索到不良互聯網信息,可進入百度用户服務中心進行投訴,百度將及時予以處理。面對當下互聯網信息存在的海量宂雜、良莠不齊等問題,百度將致力於與政府機構、廣大網民以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淨化網絡環境,堅持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

目前,百度搜索已落實以下改進措施:新上線頁面在推廣信息數量、商業推廣標識等方面均作出重大調整;嚴格限制商業推廣數量,所有頁面均低於30%,即每頁不超過4條推廣廣告;對於商業推廣信息,逐條加註顯著標識;在搜索結果頁面突出展示商業推廣風險提示;下線2518家醫療機構撤除疾病搜索置頂推廣;加強資質審核標準。百度表示,下一步,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繼續推進後續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智庫:搜索服務《規定》有三大亮點針對今天出台的互聯網搜索服務《規定》,艾利艾智庫認為,互聯網信息搜索工具是網民檢索、挖掘互聯網信息的基礎入口,深度影響網民信息的獲取和網絡信息的呈現。本次《規定》出台,通過對互聯網新技術應用施行規範化治理,旨在進一步提升網絡信息傳播秩序,塑造健康、有序的網絡信息生態環境。

艾利艾智庫認為,《規定》有三大亮點:

一是明確提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新概念,其關注範圍從傳統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類蒐集、處理網絡信息供用户檢索的服務,包含了對該領域未來新技術應用的充分考量。

二是着重強調了對於收費搜索引擎的規範,針對自然搜索結果和付費搜索結果,作出了醒目區分的要求,亦是對之前魏則西事件等輿論關切的有力迴應。

三是首次明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七大義務,為行業未來的規範化發展指明方向。

艾利艾智庫建議,互聯網搜索服務管理規範的出台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但行業的規範治理不止於此,還需要依靠監管部門、行業、企業、公眾多方配合、協作共治。一方面,互聯網企業可充分開發新技術手段,升級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創新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勵、調動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羣策羣力,為網絡信息生態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從互聯網上搜集、處理各類信息供用户檢索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鏈接、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八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鏈接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户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註顯著標識。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廣告信息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户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佈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户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