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當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問題日益嚴重,城市生活垃圾循環處理的程度是城市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下文是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重慶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規劃區的建成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渣土、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政府依法徵收並用於將城市生活垃圾從市政垃圾轉運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進行處置以及相關管理的費用。

第三條 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管理和監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環境衞生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其具體徵收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民政、價格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照以下規定分類計徵:

(一)居民按户計徵;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在冊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計徵;

(三)學校、醫院、部隊、廠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按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量計徵;

(四)商業門店(網點)及其他商業用房按經營面積計徵;

(五)餐廚垃圾按照實際產生量計徵;

(六)其他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定額或計量的方式計徵。

自行將生活垃圾運輸到垃圾處置場的,按量計徵處置費,並扣減垃圾轉運費用。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製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月計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繳,單位按年度繳納。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可以委託税務機關、供水供氣企業、金融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委託方和受託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協議。

第八條 下列對象經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初審,報區縣(自治縣)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國家規定的撫卹優待對象家庭;

(三)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

(四)連續二個月及以上水、電、氣表走數均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數為零期間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須持有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件,使用財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收(票)據。

第十條 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北部新區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市級財政根據徵收體制按季度安排使用。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繳入本級財政。

區縣(自治縣)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情況報送市環境衞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轉運、處置和管理工作。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衞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由區縣(自治縣)城市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城市環境衞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有收費許可證、專用收(票)據和收費工作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三)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

(四)以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名義收取其他費用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同時廢止。

生活垃圾處理費

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污染者治理”,這一原則往往表述為“污染者付費”,生活垃圾污染的初始產生源——生活垃圾產生者應承擔垃圾處理費用。

長期以來,生活垃圾處理費用都是由政府財政支出,這種方式不能直接體現“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同時也不能對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髮揮有效的作用,不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通過用户收費、產品收費、填埋税等收費政策促進垃圾產生者以及商品生產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是國外生活垃圾減量化的重要管理政策之一。

我國目前也正在穩步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20xx年6月,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對建立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通知,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為充分體現“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和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通知要求“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計收垃圾處理費”。

由於生活垃圾產生量計量困難、徵收成本較高,目前很少採用按生活垃圾產生量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大多采用定額制,即以户或人數為計量依據徵收固定額度的垃圾處理費。目前各地區對居民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方式主要是兩種:一種是將垃圾處理費附徵於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收費,按照居民消耗的水、電或燃氣數量作為計算依據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另一種是通過居民自治組織或者物業管理機構直接向公眾收取垃圾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