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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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田分為一級和二級基本農田。其中旱澇保收產量較高的水稻田為一級基本農田,長期保護;保護區的其他農田為二級基本農田,保護期限到20xx年。

第三條 縣以上國土部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編制,保護區面積的劃定,調整、佔用保護區土地的審查以及對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行為的查處等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農田的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審查以及農田建設、土壤改良和地力保護等工作,協同國土部門進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非農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國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等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除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辦理外,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國土部門提交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的申請書。

申請書的內容包括:佔用保護區土地的地點、範圍、保護等級和佔用面積、編號、該範圍1∶10000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分佈圖複印件。

二、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農業、海洋與水產、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實地審查,分別簽署意見,連同保護區調整意見(含地點、土地種類、面積、地力狀況等),上報地級以上市國土部門。

三、地級以上市國土部門會同農業、海洋與水產、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簽署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議,人民政府根據審議意見辦理審批。

超過權限範圍的,再逐級上報省或國務院審批。

第五條 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審批權限:

佔用一級基本農田或佔用二級基本農田50畝以上的,報省批准;佔用二級基本農田50畝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批准,並報省國土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經批准被佔用的,縣級國土部門應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被佔農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按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程序,將同等數量和質量相當的非保護區農田補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以保證保護區面積相對穩定。基本農田調整原則上在鄉(鎮)範圍內調整,鄉(鎮)沒有農田可調整的,應逐級申報,可在縣(市、區)、市範圍內調整,調整時應從收取的造地費中按每畝不低於2500元補償給被調整的鄉(鎮),用於農田建設。

第七條 經批准佔用一級基本農田的,其土地補償費按我省現行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劃出30%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田建設。其餘按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集體生產。

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負責開墾與所佔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以下標準繳納或補足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即《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基金,

第八條 造地費由市、縣國土部門代收,財政部門專帳單列管理。

造地費實行分級管理使用,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海洋與水產、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各項設施維護建設,開荒造地,圍墾造田。

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水利、交通、能源、通訊、國防軍工、公共福利等大中型建設項目經省計劃、財政、國土、農業等部門簽署意見,建設單位可以按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減免造地費。

第九條 一級基本農田不得改挖魚塘和改種水果等其他經濟作物。確需在二級基本農田內改種木本水果的,應向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審查分別簽署意見後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調整每宗100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調整每宗100畝以下50畝以上的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調整每宗50畝以下的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轄區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田建設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把保護區的農田建成穩產高產農田,並建立農田地力升降獎罰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區有關環境保護和施用肥料等規定按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和建設責任制,納入各級領導年終政績考核主要內容。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因工作失職致使基本農田受到破壞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超越權限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主要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第 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在二級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種木本水果的,由農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耕作條件或負責恢復原耕作條件所需的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件和程序劃定的特殊區域。

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並進行嚴格管理: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