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管理辦法(精選15篇)

外事管理辦法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外事活動管理,規範外事接待工作,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外事管理辦法(精選15篇)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接待國外及港澳台地區人員短期來校訪問,包括友好訪問、參觀考察、洽談合作和講學等。

第一條 國(境)外來訪邀請及審批

(一)以學校名義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訪問,需由國際交流處向學校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發送邀請函;

(二)以二級學院和其他各單位(部門)名義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訪問,需填寫內部請示單,並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學校辦公室提交申請,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發出邀請函。

第二條 國(境)外來訪接待

(一)接待應本着雙方對等的原則,根據來訪級別、性質、目的、要求及人員情況,制定接待方案,確定負責接待的校領導及其他接待人員,並嚴格按照接待方案具體執行。

(二)二級學院和其他單位(部門)接待國(境)外人員來校訪問,根據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請,需將接待方案報送學校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後予以安排。

(三)學校層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費用從學校的外事經費中支出; 各二級學院和其他單位(部門)外事接待工作,費用由各接待單位和部門負擔。

第三條 外事禮品管理

(一)外事禮品的採購由國際交流處根據學校年度外事活動需要提交預算表,校領導審批後進行採購,並由專人統一進行登記管理。

(二)對外贈送禮品應本着節約、從簡的原則。外事禮品應優先選購具有紀念、象徵意義的、具有學校標誌的禮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紀念品、傳統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為主。

(三) 外事禮品主要用於學校層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訪活動,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動中,對外賓贈送我校的禮品,應及時上繳並登記造冊,由專人保管。

第四條 外事活動注意事項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員要認真執行黨的對外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涉外人員守則,嚴守國家機密,自覺維護國家榮譽。

(二)參加外事接待人員應衣着整齊、得體,言談舉止大方。參加者應帶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鐘到達指定地點。

第五條 外事活動宣傳及材料歸檔

外事活動結束後,負責接待部門或單位須在活動後及時撰寫來訪交流紀要,並將重要來訪紀要報黨委宣傳部進行宣傳,同時報國際交流處備案。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試行,由國際交流處(港澳台辦公室)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對外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xx]16號),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堅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認真執行國家的對外方針政策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指導下開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項報省委、省政府審批,重要外事事項報省外事主管部門審批。

二、人事處是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涉外事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廳組織的出國(境)團組的業務審核、組織與管理,按照規定上報審批;負責提出廳機關及廳直屬單位因公出訪人員建議並辦理出國報批工作。

三、規範因公出國(境)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出國(境)人員要填寫《河北省民政廳因公出國(境)審核意見表》,人事處進行業務審核後,由財務部門根據經費預算和財政部制定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核出國(境)費用,並就其出國經費開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審核意見;由監察室就其是否有影響出國(境)的違紀問題提出審核意見。人事處根據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長和廳長審批。

四、因公出國(境)的管理原則和要求

(一)因公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路線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訪路線),組團人員要適當,必須按批准的方案實施,未經批准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二)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一單位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同團出訪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新任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職工作,無特殊情況,一年內不安排出訪。

(三)廳級及其以下人員因公出訪,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訪手續。因私出國(境)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並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因私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 )證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廳級正職原則上1年出訪不超過1次,廳級副職原則上2年出訪不超過1次。我廳處級幹部原則上3年出訪不超過1次,科以下(含科級)幹部一般不安排出訪。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的,按規定程序審批。處級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按有關權限批准後進行安排。

(五)廳機關各處(室、局)及廳直屬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訪。

(六)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七)因公出訪人員應於回國(境)後15日內向人事處遞交出訪情況報告,並報監察室備案。

(八)因公出國人員應於回國後的七天內按規定上繳因公護照。

(九)出國(境)人員核銷經費時,應提供出國(境)任務批件和護照等證件(包括簽證、簽註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費用明細單據。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人數、天數、路線、公務活動情況、經費計劃等進行核銷,不得核報與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

(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國政黨發生聯繫。

(十一)臨時出訪團組和人員都應接受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遇有重要問題應及時報告。

四、紀律與監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員都要繼承和發揚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在對外交往中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加強協調配合,嚴守國家祕密,注意勤儉節約,自覺遵守外事紀律,抵制和克服各種不正之風。

(二)各處(室、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嚴格按外事規定執行,對因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三)加強對外事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對外方針政策、外事紀律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的人員,由廳人事處會同廳監察室認真查處,監督糾正。對情節嚴重者,按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由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 篇3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以下簡稱司法外事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國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中發(20xx)17號)確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則和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的管理體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機關、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下簡稱各司法廳(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管理權。

(三)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職能部門,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司法部授權行使部分外事審批權。

下列事項分別由司法協助外事司會商部有關業務司局決定或者上報部領導審批後辦理:

1.監獄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國代表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採訪監獄及對外提供有關在押犯情況等,會商監獄工作管理局;

2.勞動教養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安排外國團組或者新聞媒體參觀或採訪勞教所、對外提供有關勞教人員情況等,會商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3.律師管理與公證業務方面的涉外事項,如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派駐代表、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辦事處的管理及中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外國設立辦事處等,會商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4.法學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項,如聘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派遣留學生、與外國建立校際交流關係等,會商法規教育司;

5.外國記者採訪、新聞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等事項,會商辦公廳。

(四)司法部機關的外事活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計劃、協調、管理和組織實施。

(五)司法部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在司法部的統一領導下,由司法協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單位實施。

(六)各司法廳(局)的外事活動,在當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領導下,由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司法協助外事司指導和管理,由各司法廳(局)實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執行公務的政治審查或備案。

(八)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根據外事工作任務年度計劃,負責部機關年度外交支出預算,審核各項涉外活動費用標準和涉外活動經費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屬單位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計劃,於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協助外事司核准後執行;各司法廳(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計劃報司法協助外事司備案。

二、關於審批權限

(一)以下事項由部領導審批:

1.上報國務院的事項;

2.送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事項;

3.司法部機關年度外事工作計劃;

4.邀請外國副部長級和司局級代表團來訪;

5.以團體或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組織;

6.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

7.部機關司局級人員、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

8.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定合作項目協議;

9.對外請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問題的司法協助事項;

10.提供有關重大事項的對外表態口徑;

11.部領導參加國內外事活動;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項。

(二)以下事項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或審核:

1.上級部領導的事項;

2.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出訪、出國談判或參加國際會議;

3.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或非政府人士來訪;

4.對外請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協助事項;

5.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及其以下幹部參加國內涉外活動;

6.一般問題的對外表態口徑;

7.其他外事事項。

三、關於審批程序

(一)司法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報批的外事事項,應首先送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核,並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報國務院批准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部長、前政要來華、加入國際組織等應提前60天報送;在華舉辦重要或大型的國際會議應在上一年度報送;

2.需請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會籤)或備案的事項,如擬邀請外國現任副部長來華、與外國司法部簽訂雙邊交流、合作協議等,應提前45天報送;

3.需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如在華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外國簽訂合作項目協議、部機關司局級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及司法廳(局)長出訪、邀請外國司局級代表團訪華等,應提前40天報送;

4.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的事項,如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以及司法廳(局)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擬邀請外國處級及其以下官員和非政府人士來訪等,應提前30天報送;

5.臨時出現的情況或部領導交辦的事項,至少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送並説明原委,突發情況隨時報告;

6.各直屬單位、各司法廳(局)按規定期限呈送的請示、報告,除應請示外交部或上報國務院批准的外,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束。

(二)須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長、部長的順序呈報。分管外事的副部長不在時,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長審批,未確定代管時直接報部長審批。

(三)需由司法部內多個職能部門會籤的事項,按照司法協助外事司、有關業務司局、政治部、計財裝備司的順序會籤。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常駐代表團或國內有關部門發來需立即辦理的涉外事項的文電,由辦公廳批轉司法協助外事司,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先期處理並根據內容分送部領導或有關司局。

(五)我國領導人會見司法部接待的外國部長級代表團、司法部領導與來訪的外國代表團舉行正式工作會談,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準備國別情況、雙邊關係情況、部際交流狀況、國際組織情況等材料並擬定談話要點或會談提綱;由有關業務司局協助提供相關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問題的表態口徑。

(六)司法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聯繫、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司法協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廳(局)人員與外國使館、總領事館或其他外國機構聯繫或參加其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徵得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

四、有關要求和紀律監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對外工作中,應加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一)在對外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統一規章制度、統一紀律要求。

(二)在對外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規定。所有涉外人員均應提高警惕,嚴守國家祕密。

(三)因公出國必須有明確的公務任務和實質內容,嚴禁變相公費旅遊。出國團組人員要少而精,必須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或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因航班緣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變更經停城市和停留時間的,要及時補報。

(四)因公出國的團組,應在出國前集中進行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經司法部批准,各直屬單位和各司法廳(局)不得組織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出訪或出席國際會議。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的“雙跨”團組,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報司法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各司法廳(局)經司法部批准組織的“雙跨”團組,向本地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六)各直屬單位經批准組織的出訪,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參加組團的,應將司法協助外事司致該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協商函、通知書發到該地方司法廳(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屬單位接待的外國團組需赴地方參觀訪問的,應通過當地司法廳(局)統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統敏感領域的出國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問題的國際會議,由司法部統一組團。

(八)領導幹部出訪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同一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者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九)出訪費用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既不得接受國內企業資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資企業的資助。

(十)凡可利用國內資源解決問題的事項,不得出國考察學習;凡可由較低級別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較高級別人員出訪;凡可由專業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非專業人員出訪。

(十一)所有因公出國的黨政幹部和專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如確有需要,經徵得原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派遣單位辦理手續。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分管外事的負責人和外事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因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發佈的有關外事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 篇4

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

外事管理辦法 篇5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酒店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酒店利益,為酒店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設,為酒店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酒店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酒店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酒店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衞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衞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酒店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酒店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酒店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酒店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酒店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酒店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酒店祕密,把酒店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酒店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酒店秩序;

20.在酒店內賭博;

21.在酒店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23.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酒店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酒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酒店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

外事管理辦法 篇6

依法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包括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進出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中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列入商品目錄中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進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錄中的其他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物種證明管理。商品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瀕管辦)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調整並公佈。

外事管理辦法 篇7

1、網絡維護部是由學院信息中心進行管理運作的學生組織。組織成員均具備計算機網絡基礎知識和技能,能單獨負責履行學生寬帶網絡維護的服務工作。

2、網絡維護部成員構成:分正式成員和實習成員。

2.1、正式成員由大二,大三學生擔任,實習成員由大一學生擔任,大四學生不再擔任網絡維護科成員;

2.2、網絡維護部正式成員不超45人,設科長1人,組長4人,每年9月進行選舉及換屆。網絡維護科成員都有權參加科長和組長職位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票數最多者當選;

2.3、實習成員從大一學生招取,通過筆試和麪試合格後進入網絡維護科實習,實習期間,按其每週出勤來進行考核,如在實習期間有缺勤記錄,組長視情況可對其進行警告或直接給予除名,滿一年後,視其綜合能力和表現,由信息中心確定是否納為正式成員管理。

2.4、網維換屆後,組長科長實習期為2個月。在實習期內,如有違紀或行為表現不當,任何正式成員均可向科長或上任科長提出,視情節嚴重可進行相應處理,免去其實習期間的職務。

3、維護區域劃分:根據學生宿舍樓的分佈情況,劃分為第一區域(1-6棟),第二區域(7-11棟),第三區域(12-15棟),第四區域(16-19棟-),第五區域(香山公寓)共五大區域,每棟宿舍樓均有二個網維成員承擔相應網絡維護服務工作。(具體人員的分配,將根據工作需要以及學校食宿情況安排作出調整,及時公佈於宿舍公告欄處);

4、網絡維護部成員責任與福利:

4.1、協助學院信息中心做好校園網開户,維護,資料整理等有關於校園網事宜的工作;

4.2、對於學生的報障,成員要在24小時內完成排除故障工作,如遇到交換機,線路等問題,第一時間反饋到中國電信,由中國電信公司維護人員負責維修;

4.3、各組成員之間的應協同配合工作,不能相互推卸,對報障區域不屬自己範圍的,內部成員之間進行協調溝通,避免讓學生二次報障而影響團隊的運作,並做好相應的解釋工作;

4.4、每位成員按每週固定出勤一次,出勤時間為每天下午78節課。出勤時應到宿管處簽到,以方便組長進行登記考勤。

4.5、網絡維護部正式成員,將享受免費上網IP及話費補貼。對違紀成員由科長和組長討論決定,並上報信息中心,收回其免費上網IP及取消話費補貼,嚴重者將除名並通告。

4.6、電信公司每年不定期舉行進行培訓和交流。

5、出勤時間如遭到同學投訴或表揚將會做出相應的獎懲。(投訴、表揚電話:)

6、我們在每棟的學生宿舍都放置了公告牌,用於通知學生重要事情,其中公告牌放在1-6棟一塊,7-9棟每棟一塊,10棟二塊,11-18棟每棟一塊,一共14塊,由所屬片區的組長負責看管。

外事管理辦法 篇8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管理權限,對入河排污口實施巡查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外事管理辦法 篇9

為進一步加強對各部門電腦使用的管理規定,提高其使用效能,確保公司電腦的運行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各部門電腦由公司統一配置並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公司同意不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電腦。

二、各部門每台電腦都要由專人負責保管,電腦硬件及其配置由設備管理部登記存擋。

三、電腦損壞保管人應以報告形式將損壞原因及情況上報公司領導,不允許將私人配件用於公司電腦。

四、電腦發生故障時應通知設備管理部檢修,不允許私自打開電腦主機箱操作。

五、全體員工應愛惜電腦,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如因違規操作使電腦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擔相應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公司電腦只能用於辦公學習,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利用電腦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經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

七、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網絡製作、複製、查閲和傳播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內容。

八、電腦使用人下班時必須將電腦關閉,如人為責任造成的損壞,由責任人負責。

九、本規定從二0xx年六月四日起執行。

外事管理辦法 篇10

一、員工獎勵

1.獎勵形式

口頭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品與獎金、授予優秀員工稱號、晉升工資

2.獎勵行為

1、拾金不昧,為酒吧贏得聲譽

2、維護酒吧正常秩序,揭發、檢舉壞人壞事

3、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奉公

4、積極參加培訓並獲得優異成績

5、全月出滿勤,表現積極

6、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工作積極,認真負責,受到顧客表揚

7、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

8、嚴格控制開支,節約費用,成績顯著

9、為酒吧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實施後有顯著成效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

二、員工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1)上班遲到、早退

(2)上班時儀容儀表不整,如頭髮散亂、手插口袋、倚靠牆壁、佩戴除婚戒之外的飾物、濃粧豔抹、衣冠不整上班等。

(3)與顧客交談有不禮貌的行為舉止,如在顧客面前梳頭、打呵欠、伸懶腰、吹口哨、剪指甲等。

(4)上班時打私人電話或私自會客。

(5)上班時間吃零食、看報紙、聊天等。

(6)在酒吧內粗言穢語、高聲喧譁、爭吵或嬉戲。

(7)工作時服務效率差,工作粗心。

(8)在非吸煙區吸煙。

2.書面警告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

(2)工作不認真,紀律鬆懈,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不服從酒吧管理者的管理。

(4)與顧客發生爭執或對顧客不禮貌。

(5)工作疏忽。使酒吧財產或經營受到損失。

(6)擅自翻動顧客物品。

(7)出示假病假條。

(8)未經同意擅自調班、調休。

(9)嚴重違反酒吧管理制度。

(10)擅離崗位。

(11)工作時間打瞌睡。

(12)泄露酒吧商業祕密。

(13)工作時間喝酒或酒後上班。

(14)對可能發生的事故不彙報或隱瞞。

(15)違反衞生安全條例與酒吧衞生安全管理制度。

(16)未經批准在自己的更衣櫃內存放酒吧、顧客或其他員工財物。

3.嚴重警告

(1)一個月內連續曠工三天。

(2)未經許可擅自將酒吧財產移到別處。

(3)拒不接受調查。

(4)損壞顧客與酒吧財產。

(5)設備管理不善,造成酒吧嚴重損失。

(6)違反安全防火規範,造成事故隱患。

(7)利用崗位便利謀取私利。

(8)向顧客索取財物、小費等。

(9)偷盜物品,偽造單據,與顧客串謀損害酒吧利益。

4.開除或辭退

(1)服務態度惡劣,受到顧客書面投訴並經調查屬實。

(2)偷竊酒吧、顧客或同事財物。

(3)塗改、假造單據。

(4)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5)故意破壞酒吧設備設施。

(6)在酒吧內銷售私人物品。

(7)在酒吧內有損害酒吧形象的言行舉止。

(8)經常違反酒吧規定,屢教不改者。

(9)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國家任何法律。

備註:口頭警告一次扣50元,書面警告一次扣100元,嚴重警告一次扣200元。

以上羅列種種行為僅為舉例,過失行為不侷限於以上所列條款。

外事管理辦法 篇11

短交處理

交貨數量未達訂購數量時,以補足為原則,但經請購部門主管(含科長)同意,可免補交,短交如需補足時,物料管理部門應通知採購部門聯絡供應商處理。

外事管理辦法 篇12

工程進度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是合同能否順利執行的關鍵。在施工監理工作中,一般都把計劃進度和實際工程進度間的平衡作為控制進度和計劃管理的關鍵環節。實現計劃進度的方法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密切注視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間可能出現的差距,及時地督促承包人加快工程進度,以便按照計劃完成工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制定出一套控制進度的措施和科學的計劃管理方法,並根據合同賦予的職權監督承包人執行計劃,以保證工程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順利完成。

1進度控制

1.1單項工程進度控制

在工程開工之後,監理工程師應對整個工程進行專業分析,建立工程分項的月、旬進度控制圖表,以便對分項施工的月、旬進度進行監控。其圖表宜採用能直觀的反映工程實際進度的形式,如形象進度圖等,可隨時掌握各專業分項施工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間的差距。當出現差距時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進度緩慢信號,要求承包人採取措施,加快進度,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彙報並提供資料,供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際進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如果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確實影響到整個工程的完工日期,應要求承包人儘快調整施工進度計劃。

1.2採用進度表控制工程進度

進度表是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每月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進度和現金流動情況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的報表,這種報表應由下列兩項資料組成:一是工程現金流動計劃圖,應附上已付款項曲線;二是工程實施計劃條形圖,應附上已完成工程條形圖。承包人提供上述進度表,由監理工程師進行詳細審查,向業主報告。當月進度報表反映的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失去平衡時,監理工程師應對這種不平衡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結合現場記錄和各分項所控制的進度以及實際完成的工程和工程支付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性評價。如果監理工程師根據評價的結果,認為工程或其工程的任何部分進度過慢與進度計劃不相符合時,應立即通知承包人並要求承包人採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進度,以確保工程按計劃完成。

1.3採用網絡計劃控制工程進度

用網絡法制定施工計劃和控制工程進度,可以使工序安排緊湊,便於抓往關健,保證施工機械、人力、財力、時間均獲得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因此承包人在制定工程進度計劃時,採用網絡法確定本工程關鍵線路是相當重要的。監理工程師除要求承包人制定網絡計劃外,監理機構內部也要求監理人員隨時用網絡計劃檢查工程進度。

採用網絡計劃檢查工程進度的方法是在每項工程完成時,在網絡圖上以不同顏色數字記下實際的施工時間,以便與計劃對照和檢查。檢查結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施工時間比計劃增加,這種情況會使整個工期延長,必須要求承包人對以後的關鍵線路上的工程採取加快施工進度或增加施工力量、縮短施工時間的有效措施,以彌補工程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差距,使工程進度與計劃進度保持平衡。第二,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實施時間比計劃縮短,這種情況對縮短工期有利,此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整個工程實際進度情況和工程本身的需要並與業主協商,以確定本工程有無必要提前完成,並將決定意見通知承包人,不論何種情況都應要求承包人重新修定以後的網絡計劃,並檢查關鍵線路有無變化,作好修定後進度計劃管理工作以保證工程計劃的實現。第三,非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施工時間比計劃增加,一般情況均有調整的餘地,對整個網絡計劃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超出了非關鍵線路所計劃的時間,而且沒有調整的餘地,就要檢查是否會影響關鍵線路,甚至使非關鍵線路改變成為關鍵線路。如遇這種情況就應要求承包人採取相應的措施,縮短非關鍵線路某些項目的施工時間,以保證關鍵線路的完工仍能滿足計劃的要求。第四,非關鍵線路上某項工程的施工時間比計劃縮短,整個網絡計劃將不受影響。但應提醒承包人從非關鍵線路的工程項目中抽調施工力量加強關鍵線路上工程項目的施工,以達到縮短整個工期的目的。

1.4採用工程曲線控制工程進度

分項工程進度控制通常是在分項工程計劃的條形圖上畫出每個工程項目的實際開工日期、施工持續時間和竣工日期,這種方法比較簡單直觀,但就整個工程而言,不能反映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情況。採用工程曲線法進行工程進度的控制則比較全面。工程曲線是以橫軸為工期(或以計劃工期為100%,各階段工期按百分率計),豎軸為完成工程量累計數(以百分率計)所繪製的曲線。把計劃的工程進度曲線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進度曲線繪在同一圖上,並進行對比分析,當發現工程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出現差距時,監理工程師可通知承包人採取措施,調整計劃,以確保按期完成工程。

外事管理辦法 篇13

一、門禁卡的領用:門禁卡由辦公室統一製作、管理,發放給工作需要領用的員工。員工在辦公室領取門禁卡時,辦理相關確認領用手續。

二、門禁卡的補辦:使用不當損壞或遺失,須辦理相關補辦手續,損壞卡由辦公室收回。

三、門禁卡的註銷:

1、門禁卡屬於智能IC卡,卡內存儲了小區樓宇的相關信息。如遺失,請速到辦公室辦理註銷手續。

2、因門禁卡遺失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引起的後果,由領用人全部承擔。

3、領用人因離職等原因不再使用時,需上交所領用門禁卡,辦公室需加以核對編號無誤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四、門禁卡的使用:

1、本小區採用的門禁卡具有逐步實現人、車進出小區的身份識別功能;

2、進出小區時,需持卡靠近讀卡器,經身份識別後,門禁可自動開啟;

3、門禁卡僅限領用人工作時間內使用,實行早領用晚交回制度;

4、禁止將本人所使用的門禁卡轉借他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隱患;

5、門禁卡請勿彎折、水浸或接近磁場,因此造成的門禁卡損壞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以上內容根據不同物業企業適度調整。

外事管理辦法 篇14

為了加強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職責。

監控室管理制度——行為準則

1、監控室實行三班輪換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換崗,嚴禁脱崗;睡崗;

2、堅持對系統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系統設備的清潔;

3、注意防潮,經常檢查系統運行情況,保證系統設備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4、保持室內清潔衞生,不準在監控室內存放雜物和個人物品;

5、嚴禁攜帶易然、易爆、有毒物品進入監控室;

6、嚴禁在監控室內使用干擾儀器正常運行的電子設備和電爐、電飯煲等電器;

7、嚴禁在監控室內吸煙、用餐或使用明火,不得將食品或有異味的物品帶入監控室;

8、上崗時着裝整齊,舉止文明,嚴禁值班人員酒後上崗;

9、嚴禁利用監控設備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0、值班隊員不得在崗與人或用電話聊天;

監控室管理制度——管理準則

1、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並按要求填寫好值班記錄,交接班時,須將當班情況和未盡事項移交給下一班;

2、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

3、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員,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崗時不能下班;

4、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定期按規定對機房內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證監控設備系統的正常運行,發現設備出異常和故障要及時報修,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5、務必保障通信聯絡暢通,不得用辦公電話接、打私人電話,對講機應保持電量充足與信號暢通;

6、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監控中發現可疑人員、打架鬥毆或其它突發事件,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保安部,怠慢、延誤信息採集作曠工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

7、不得擅自複製、提供、傳播視頻信息;

8、不得隨意調整攝像頭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

9、不得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嚴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10、不得無故中斷監控,監控錄像的資料應妥善保存,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改、刪除原有資料;

11、不得擅自開發、修改、升級、刪除、安裝影響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軟件;

12、做好防火、防靜電、防潮、防塵、放熱和防盜工作,禁止在監控中心放置易然、易爆、腐蝕、強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電設備,禁止將監控中心鑰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製。

監控室管理制度——保密準則

1、非監控室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員工、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看監控錄像或調閲有關資料必須經行政部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進入監控室查看;

2、未經上級領導簽字同意,值班人員不得修改系統設置;

3、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具有保密意識,監控的範圍、監控設備的佈防方案嚴禁外傳;

4、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發現個人隱私情況的,必須認真、恰當處理並嚴格保密;

5、微機儲存、顯示的有關監控數據、資料、發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員應妥善將其保存,並打印、分類裝訂成冊歸檔保存,未經領導批准不準泄露;

6、配合綜合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調用。

外事管理辦法 篇15

第一條 涉密文件(包括確定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製、印刷、傳遞、承辦、借閲、保管、歸檔、移交和銷燬,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 閲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文件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絕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閲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文件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文件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攜帶涉密文件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准,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准。嚴禁攜帶涉密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 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燬。

第六條 銷燬涉密文件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