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71年1月,是負責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現為正廳級,歸省政府辦公廳管理。下文是陝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陝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陝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本省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從事機關事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使用財政資金,保障機關正常運轉的各項活動,包括經費運用、資產管理以及後勤服務等方面的事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領導,明確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推進本級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的機關事務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指導和監督下級的機關事務工作,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全省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劃和制度,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公務用車管理改革、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制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省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指導、監督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事務工作;

(四)確定省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省級機關後勤體制改革;

(五)負責制定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機關房地產、辦公用房、房屋修繕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六)負責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和職工住宅小區(院落)的規劃、建設;

(七)指導並組織實施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後勤工人技術培訓等工作;

(八)其他應當由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承擔的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機關事務管理規劃、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制度,開展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管理、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七條 各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開放機關後勤服務市場,引進競爭機制,提高機關後勤服務水平。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服務價格,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運行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年度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和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績效考評和通報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要的貨物和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機關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六條 各機關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應當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採購週期,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保證採購質量,政府集中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機關的資產配置計劃。

第二十條 各機關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各機關閒置資產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機關房地產實行統一管理,定期對本級機關房地產的用途、數量、規模、分佈和使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建立和完善機關房地產管理信息檔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城鎮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佈局和空間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行集中辦公,共同使用後勤服務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申請辦理本級機關用地登記,結合本級機關實際,統籌安排機關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機關用地需求,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

各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中型維修應當徵得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收回,統一調配使用。涉及土地利用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及時騰退,由原單位收回,調配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各機關不得擅自租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擬定全省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全省公務用車編制進行審查並監督實施。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工作。

第三十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編制和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車;

(二)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三)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

(四)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五)因私使用公務用車;

(六)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應當通過政府集中採購,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

公務用車需要更新和報廢的,有關單位應當向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報批。

第三十二條 各機關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各機關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提供超出規定項目和標準的後勤服務。

在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各機關應當共享後勤服務資源,不得重複建設後勤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簡化禮儀、務實節儉、體現本地特色的原則。

各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公務接待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各機關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不得鋪張浪費。

縣級以上各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機關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制度,推進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

各機關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節約能源資源的規定,厲行節約,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處置機關資產的;

(二)自行購置公務用車或者因私使用公務用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

1、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研究擬定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負責管理省直機關後勤的汽車更新經費、房屋修繕經費和綠化經費的預算。

3、負責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擬定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省直機關基建立項審核;負責統建省級幹部住宅;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統建、調配;管理房屋專項修繕經費和審批修繕項目;負責省級公產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產籍管理和監督,編制並組織實施省級土地建設用地規劃。

4、負責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房改方案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審核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集資建房項目並負責管理;組織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負責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採購實施細則,負責實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備、設施、用具的採購工作;負責省直機關禮品禮金集中收繳工作。

7、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購置的審批工作,並報省控辦備案。負責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的配備、更新、報廢的管理;負責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車輛號預排;負責省二級以上接待用車的保障;指導和協調省直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工作。

8、負責屏山大院和工交大院的管理;負責省級幹部住宅區的服務;協助做好省級重要接待和大型會議的接待服務工作。

9、負責屏山大院及轄區內省級領導機關、省級幹部住宅、省級重大活動的內部安全保衞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治安綜合治理。

10、負責省直機關計劃生育、愛國衞生、綠化等社會事務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11、負責對全省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和後勤事業發展的指導;組織實施全省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縣以上機關賓館、飯店、招待所的分等定級管理和廚師、服務師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12、負責“七七一二國防工程”設施的管理;負責戰備、抗洪救災等應急情況下省級領導機關的後勤保障。

13、承辦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