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鄉鎮衞生院管理辦法

鄉鎮衞生院是縣或鄉設立的一種衞生行政兼醫療預防工作的綜合性機構,其任務是負責所在地區內醫療衞生工作,組織領導羣眾衞生運動,培訓衞生技術人員。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精神,堅持鄉鎮衞生院的公益性質,明確鄉鎮衞生院功能和服務範圍,規範鄉鎮衞生院管理,更好地為農村居民健康服務,出台了安徽省鄉鎮衞生院管理辦法。

安徽省鄉鎮衞生院管理辦法
20xx年安徽省鄉鎮衞生院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精神,堅持鄉鎮衞生院的公益性質,明確鄉鎮衞生院功能和服務範圍,規範鄉鎮衞生院管理,更好地為農村居民健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xx〕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衞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xx〕62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鄉鎮設置、經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院。

第三條 鄉鎮衞生院是農村三級醫療衞生服務體系的樞紐,是公益性、綜合性的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衞生院。

第四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鄉鎮衞生院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衞生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衞生髮展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鄉鎮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的衞生服務需求、地理交通條件以及行政區劃等因素,編制鄉鎮衞生院設置規劃,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實施。

在制訂和調整鄉鎮衞生院設置規劃時,應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鄉鎮衞生院的設置審批、登記、註冊、校驗、變更以及註銷等事項。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鄉鎮衞生院名冊逐級上報至衞生部。鄉鎮衞生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

第七條 鄉鎮衞生院的命名原則是:縣(市、區)名+鄉鎮名+(中心)衞生院(分院)。鄉鎮衞生院的印章、票據、病歷本冊、處方等醫療文書使用的名稱必須與批准的名稱一致。鄉鎮衞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八條 鄉鎮衞生院標識採用全國統一式樣,具體式樣由衞生部另行發佈。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條 鄉鎮衞生院以維護當地居民健康為中心,綜合提供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等服務,並承擔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衞生管理職能。

第十條 中心衞生院是輻射一定區域範圍的醫療衞生服務中心,並承擔對周邊區域內一般衞生院的技術指導工作。開展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 承擔當地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計劃免疫、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項目。協助實施疾病防控、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衞生項目、衞生應急等任務。

第十二條 承擔常見病、多發病的門診和住院診治,開展院內外急救、康復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提供轉診服務。

第十三條 受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公共衞生管理職能,負責對村衞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有條件地區可推行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臨牀和公共衞生等部門。臨牀部門重點可設全科醫學科、內(兒)科、外科、婦產科、中醫科、急診科和醫技科。公共衞生部門可內設預防、保健等科室。規模較小的衞生院也可按照業務相近、便於管理的原則設立綜合性科室。具體設置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批准的執業範圍確定。

第十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選聘鄉鎮衞生院院長。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十六條 鄉鎮衞生院實行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的人事管理制度,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並與鄉鎮衞生院簽訂聘用合同。優先聘用全科醫生到鄉鎮衞生院服務。

第十七條 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定期召開院週會、例會和職工大會,聽取職工意見與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完善社會監督,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醫務人員着裝規範,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服務標識規範、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温馨。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轉變服務模式,以健康管理為中心,開展主動服務和上門服務,逐步組建全科醫生團隊,向當地居民提供連續性服務。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加強醫療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規範醫療文書書寫。

第二十三條 統籌協調轄區內公共衞生管理工作。規範公共衞生服務。及時、有效處置突發公共衞生事件。

第二十四條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鄉鎮衞生院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並實行零差率銷售。禁止從非法渠道購進藥物。強化用藥知識培訓,保證臨牀用藥合理、安全、有效、價廉。

第二十五條 落實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管理措施。加強消毒供應室、手術室、治療室、產房、發熱門診、醫院感染等醫療安全重點部門管理,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進行醫療廢物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衞生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包括全科醫學在內的醫療、護理、公共衞生等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衞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業。臨牀醫師的執業範圍可註冊同一類別3個專業,不得從事執業登記許可範圍以外的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在職衞生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在職衞生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培訓。新聘用的高校醫學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衞生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鄉鎮衞生院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積極探索對鄉鎮衞生院實行財務集中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 年度收支預算由鄉鎮衞生院根據相關規定編制草案經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核定。鄉鎮衞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控制鄉鎮衞生院支出。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和審計監督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嚴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以及出租、承包內部科室。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向社會公示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

第三十二條 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制度相關政策。落實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杜絕騙取、套取醫保資金行為。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物資採購、驗收、入庫、發放、報廢制度;完善設備保管、使用、保養、維護制度。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衞生院不得舉債建設,不得發生融資租賃行為。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鄉鎮衞生院績效考核工作。績效考核主要包括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鄉鎮衞生院的考核和鄉鎮衞生院對職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鄉鎮衞生院實行包括行風建設、業務工作、內部管理和社會效益等為主要考核內容的綜合目標管理。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衞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鄉鎮衞生院進行綜合量化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政府經費補助以及鄉鎮衞生院院長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掛鈎。

第三十七條 鄉鎮衞生院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核心的工作人員考核和激勵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按照不同崗位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及創造的社會效益等情況對職工進行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績效工資、調整崗位、解聘續聘等的依據。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全科醫生等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衞生院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十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衞生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發佈的《全國農村人民公社衞生院暫行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