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創新,制定了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和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創新,加速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265號)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分設以下三個獎項:
(一)深圳市市長獎;
(二)深圳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深圳市技術發明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以維護市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聘請專家組成深圳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審定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為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七條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術發明、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等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及組織,符合條件的均可申報。
第八條 市長獎授予下列科技人員或經營管理者:
(一)在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對科技發展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組織:
(一)在科技創新、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科學技術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技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第十條 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自然人、組織。
本款所稱的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與授予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市長獎原則上每年評選1名,特殊情況下不超過2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技術發明獎每年評選合計不超過100項,並分設一、二、三等獎。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及候選人可自願申報,並須經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各區科學技術局及科學技術協會;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集團公司;
(三)兩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顧問委員會專家。
其中市長獎可以經單位或專家直接推薦,也可以從獲得當年科技進步獎、科技發明獎一等獎的項目中篩選合適的人選。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須根據有關規定完成科學技術成果審查登記。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每年根據申報項目情況組織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並對其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獎人選、擬獎項目及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的審定。最終結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條 市長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技術發明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獎勵經費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每年安排800萬元,可結轉使用。
深圳市市長獎每名獎金為50萬元。
深圳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一等獎每項獎金10萬元,二等獎每項獎金6萬元,三等獎每項獎金3萬元。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依法追究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或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由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依照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佈的《深圳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暫行辦法》(深府〔1987〕2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