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大綱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

市科技獎包括科技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等6個類別。

第三條 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其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和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或者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五)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研究成果被有關部門用於決策、管理實踐成效顯著的;

(六)科普作品對提高公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具有明顯成效的。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創新獎授予創新能力提升顯著、創新效果突出的企業。

前款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戰略定位與創新制度上有重大創新;

(二)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高;

(三)有獨立的研發機構和團隊;

(四)實現新產品開發及相關的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配套技術創新;

(五)技術創新的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與企業合作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與企業成為聯合授予對象。

第十三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四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企業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獎勵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人等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六條 推薦市科技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的,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推薦申報市科技獎的科技成果應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獲得權威機構認證,並進行了公示。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申報市科技獎。

(一)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而未獲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技進步獎的;

(四)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

(五)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企業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80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特等獎不超過2項,一、二等獎不超過授獎項目總數的30%;企業技術創新獎不超過授獎項目總數的20%。

科技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分別不超過2名。

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選應當寧缺毋濫,授獎項目可以空缺。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學科(專業)評審組,按照市科技獎評審規則對候選人、候選項目予以評審。

市科技獎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對通過初評且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人選,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對異議分別作出處理:

(一)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

(二)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

(三)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佈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並報告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和等級的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召開年度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對獲獎個人、組織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0萬元。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30萬元,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企業技術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萬元。

國際科技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在市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中列支。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以對市科技獎各獎勵類別的授獎數量以及獎金總額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獎金,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在市科技獎評審期間不得與候選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評審內容,違者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參與市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獲得市科技獎的個人或者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

第三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區縣(自治縣)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XX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