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獎勵教學成果推進教學改革。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應該如何制定?下文是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歡迎閲讀!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教學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對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己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慶市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可申請重慶市教學成果獎

(一)全國首創或市屬先進;

(二)經過兩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實踐檢驗並取得明顯效果。

第五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第六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由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請:

(一)高等學校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學校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二)普通中、國小校(含幼兒園)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其他學校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教學成果項目,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七條 申請重慶市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申請書;

(二)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

(三)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

(四)教學成果取得實際效果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八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由市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人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迴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參評成果項目持有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所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第十條 對申報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項目,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經公佈和裁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申報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對評審委員會評定的重慶市教學成果獲獎候選項目,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評審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獎候選項目或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經公佈和裁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教學成果獲獎候選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人事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第十二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

第十三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獎勵經費,從市級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獲獎項目,應當記入獲獎者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獲得重慶市教學成果一等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因其違法行為獲取獎勵的,撤銷獲獎者的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

第一條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按其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的效果,分為國家級和省(部)級。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一)國內首創的;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

(三)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六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獎章和獎金。

第七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其中授予特等獎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

第九條

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項目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由參加單位或者個人聯合向主持單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管理機構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

第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90日內提出,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十一條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

第十二條

省(部)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其獎金來源,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從地方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授予的,從其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獲得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

第十五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獎章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