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借條簽名犯法嗎

在現實生活中,人際交往總離不開經濟往來,當親朋好友來借錢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難以處理,寫一份符合規範的借條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一些人卻偽造借條簽名來損人利己,那麼,偽造借條簽名犯法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供你參考。

偽造借條簽名犯法嗎

偽造借條簽名犯法嗎

【網友諮詢】

請問律師,偽造四十萬借條的簽名,構成犯罪嗎?

【律師解答】

該行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種罪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認定。

如果行為人出於通過訴訟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那麼行為人涉嫌詐騙罪,這種詐騙的方式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並啟動民事 訴訟,意圖通過虛假訴訟使對方為虛假的債務關係承擔責任,其行為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犯罪構成,在犯罪理論上這種詐騙方式被稱為“三角詐騙”。並且,詐騙 數額為4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當然,如果敗訴了,屬於犯罪未遂。

如果行為人故意幫助一方當事人偽造證據,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行為人可能涉嫌詐騙罪(共犯),也可能涉嫌偽造證據罪。與一方當事人合謀虛假訴訟的,涉嫌詐騙罪(共犯);受一方當事人欺騙,沒有非法佔有目的,而幫助偽造證據的,涉嫌偽造證據罪。

一、詐騙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三、偽造證據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閲讀

如何區別借條和欠條

1、含義不同。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條因借貸而產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實,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

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因買賣、承攬等關係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可以説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等等。

3、訴訟時效起始期間不同。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屬於雙方對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時,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所以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對方如要抗辯很困難,並且要提出相應的抗辯證據。

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象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