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借錢證據的案例

隨着網絡的普及很多人通過微信溝通,甚至很多人借錢給別人也是通過微信,那要是一旦發生糾紛,“微信聊天記錄”怎麼轉化為借錢證據?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供你參考。

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借錢證據的案例

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借錢證據的案例

20xx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買車,李某以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銀行卡上。後李某向王某催還借款無果。今年7月,李某將王某和其男友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憑證和其與王某交涉時的微信語音,其中語音內容是王某於20xx年底承諾“給款”的單方微信語音。

微信語音可否作證據使用?

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2.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3.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於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這一類,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是否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卻是有爭議的。現行實務做法是,。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祕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