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合同的借貸關係案例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那麼你知道沒有借條、合同的借貸關係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沒有借條、合同的借貸關係案例

沒有借條、合同的借貸關係案例

喬某(男)和徐某(女)曾是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徐某因家中急需買房,向喬某借款30萬元。喬某與徐某當時處於熱戀期,沒有絲毫猶豫就將30萬元轉入徐某的銀行賬户。一年後,兩人分手,喬某要求徐某償還30萬元借款,徐某拒絕。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徐某歸還30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喬某除了一張3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再無其他證據,遂告知喬某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並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喬某堅持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來主張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喬某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須舉證證明兩項基本事實:

第一,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第二,出借人確實提供了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197條第1款規定:“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本案中,雖然喬某憑銀行轉款憑證證明了自己轉款30萬元至徐某賬户,但是其還需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由於喬某無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條或者與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證據來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判決喬某敗訴是合理的。

現實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或者比較相熟的生意夥伴之間。出借方往往因為覺得對方是熟人,對借條、借款合同這類憑證通常覺得無足輕重,殊不知法律規定相當嚴格,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首先就要審核雙方借貸關係是否存在,而判斷借貸關係存在與否,關鍵要看借條、借款合同等書證。喬某無法提供此類證明,因而敗訴。本案中,如果喬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則有可能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根據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喬某隻需證明有給徐某轉款的行為即可,而徐某卻要證明自己有取得這筆錢的合法根據,否則,就要承擔敗訴後果。當然,如果喬某以不當得利作為訴求,則無法獲得利息支持。此案也提醒人們,作為出借方應當“先小人,後君子”,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有理難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