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8大陷阱

借條是借個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那麼在寫借條中存在的大陷阱你知道多少?本文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借條8大陷阱,僅供參考。

借條8大陷阱

借條的陷阱

借條8大陷阱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 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xx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是憑證,打條收條應謹慎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現實生活中,借條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見錢眼開的人,用來作為欺詐錢財的手段,從而使你遭受救濟損失。此外,還有兩個與出借款物有關的問題需要引起朋友們注意:

一是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於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二是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借條的陷阱(案例)

一、公款打到私人賬户上,起訴公司法院不支持

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貨人員將貨款交給乙公司員工吳某,由吳某存到他的個人儲蓄賬户上。甲公司看到貨物已裝車一半就向吳某交付了貨款,之後,乙公司拒絕發貨並且將已經裝車的貨物卸下。甲公司方知上當,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乙公司稱:“甲公司錯列了被告,我公司並未收到甲公司貨款,自然不能發貨”。甲公司敗訴。

如果甲公司在打款前要求乙公司出具《確認函》,以乙公司名義確認其員工吳某的個人銀行賬户為其公司業務往來賬户,甲公司收到《確認函》之後,交款時再由乙公司出收據並加蓋乙公司公章,就不會出前面的紕漏了。

二、借款時不打借條打收條

案例:小郝向孫某借款3萬元,併為孫某出具收條道:“收條,今收到孫某3萬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小郝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因為孫某原先欠我3萬元,由於我丟失了孫某寫的借據,因此在孫某還款時給孫某寫了收條。孫某百口莫辯,遂敗訴。

三、只寫了借條而未寫收條,債務人否認收到了借款

小汪借給老劉款項若干,老劉也打了借條,內容是:“”劉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幣若干元。”後劉某逾期不還,小汪起訴,劉某辯稱:“借條是我寫的,但寫了之後小汪當時身邊沒錢,故並未交給我該筆款項,我一直等着他取款給我,故未抽回借條„„”。如果當初小汪要求老劉收到借款時寫張收條,或者在借條上面添上一句”劉某已收到上述借款“,就沒有這樣的糾紛了。

四、借條偷樑換柱,債務人讓別人代其簽名

趙某向李某借款若干。李某將款送到趙某的公司,在趙某書寫借條時,趙某稱到裏間屋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李某,李某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所借款項交給趙。後趙某拖欠不還,李無奈起訴到法院,趙某賴賬不認,經筆跡鑑定,法院確認借條內容及簽名均非趙某所寫。

五、利用文字歧義達到賴賬目的

李某借了周某10萬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1萬元,李某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李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萬元,現還欠款9萬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因而其內容既可以理解成“現在尚有9萬元未歸還”、也可理解成“現在已歸還9萬元”。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萬元,因而官司敗訴。

六、出借人在自書借條上更改金額

錢某向陳某借款5萬元,陳某自己寫好借條讓錢某簽字,錢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陳某持錢某簽字的欠條起訴要求錢某歸還借款15萬元。,錢某大呼冤枉。後經其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書寫時間鑑定,確認陳某起訴前在”50000元“前面加了個“1”字,變成了“150000元”,而且借條上面沒有同時寫上大寫金額,導致債權人塗改借條。

七、借條未寫明債權人名字又未銷燬,導致第三人再次催

案例:袁某向小張借款若干。出具借據一張:“今借到現金若干元整。借款人:袁某”,未寫明借何人的款項。後袁某歸還該款,小張以借據找不到為由,為袁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袁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借款若干。

八、借條不寫利息,起訴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2%。在出具借據時小夏只寫借到現金若干,未寫明利息。小朱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經過小夏同意,就沒有堅持要求在借據上面明確利息。後小夏逾期未還款,小朱持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小夏承認本金但不承認雙方約定了利息。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小朱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九、打借條時故意把名字寫錯,以達到否認借款的目的

小沈在舞廳與王露相識,其後王露向小沈借款若干,並打了借條,約定一個月後歸還欠款本息。想不到王露在借條簽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王露”寫成“黃露”。因為杭州話“黃”、“王”同音,平時聽別人也是叫她“黃露”,故小沈未發覺簽名有誤。到還款期後,小沈多次催促王露還款未果,遂要將王露起訴到法院,誰知律師查詢的結果,債務人卻不叫“黃露”,立案時就遇到了困難。雖然律師申請了筆跡鑑定,奈何王露根本就不接傳票也不出庭,什麼筆跡也不留給對方。法院難以支持小沈的訴請。案件最終採用了其他方法解決,但小沈也付出了較大的代價。

如果出借時小沈讓複印一下王露的身份證,這類低級錯誤應該可以避免。

借條注意事項及範本

一、借條的概念:

借個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二、借條代表的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規定:

借條代表的是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借條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法律第一次明確提到“借據”的規定。 三、注意事項: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

借條與欠條有沒有區別,這裏面存在什麼法律風險,不是沒一個人都清楚的了,在這裏,給大家鄭重的提示:

1、借貸手續要全。

首先.要説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裏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複印件,從而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複印幾份,在以後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複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稱問題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麼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係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於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徵的是債權關係,而並非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着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1、今借張三100元,20xx年1月1日,李四。2、今欠張三100元,20xx年1月1日。李四。

對於1,適用於單純的借款,對於2,適用於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後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後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也不會因此事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但是第二種情況,就容易發生和稀泥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麼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會發生和稀泥的情況,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比如,賭錢輸後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後,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係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係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3、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4、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至第125條的規定,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5、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後”還款。儘管法律上對此有着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儘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儘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鑑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並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6、催款問題

要及時催款。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借貸期滿後,債權人應及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不能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時催款。如債務人一時無法歸還,出借人可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約或外逃,債權人應在借款期滿後的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依法催收,否則就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7、借貸保證要準備

這並非必要條件。出借人要注意瞭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於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徵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8、公證

這並非必要條件,只具有最高證明效力。起草借款協議後,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違法借貸的處理原則 。

9.見證人

這並非必要條件,借錢還錢雖是雙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場,特別是小額未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10、還錢時索回借條。 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範例1: 借條

今借到某某人民幣______元整,___月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範例2:欠條

原借某某人民幣______元整,已還____元,尚欠_____元,____個月內還清.

______(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範例3:收條

今收到某某送來的..........,共計.........元.

———————單位(蓋章)

經手人:______(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