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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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條例
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管理,依法高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是指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定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堅持“依法行政、權責一致、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合理界定案件管理範圍,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的一種管理權限劃分。

第三條 全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相關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案件查處工作,依職權管轄全省範圍內重大、複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局進行行政處罰的;

(二)必須報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進行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對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局)食品藥品案件查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查處轄區內以下情形的食品藥品案件,但應由省局直接辦理的案件除外。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市局進行行政處罰的;

(二)上級機關指定查辦的;

(三)市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四)市局直接承辦的由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協查、核查、移送的;

(五)市局受理,且認為宜由市局直接辦理的本轄區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六)其它應當由市局查辦的。

第七條 縣級局負責查處以下情形的食品藥品案件,但應由省、市局直接辦理的案件除外:

(一)上級機關交辦的;

(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直接承辦的由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協查、核查、移送的;

(四)直接受理本轄區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五)其它應由縣級局查辦的。

第八條 縣級局在鄉鎮或者相應區域內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查處權限範圍內的食品藥品案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發現案件不屬於本機構管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所在地的縣局。

第九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但案件辦理程序應當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條 案件發生地的市、縣局應當嚴格按照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協助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認為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在其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准的部門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市(縣)局對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章 涉刑案件的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同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加強溝通配合,做好涉刑食品藥品案件中案件調查、產品檢驗、鑑定、認定等工作,並建立本行政區域涉刑食品藥品案件檔案。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涉刑食品藥品案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還需給予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涉刑食品藥品案件中的食品藥品質量檢驗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局辦理案件的食品藥品檢驗工作由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承擔;市(縣)局辦理案件的食品藥品檢驗工作按照省局有關涉刑案件食品藥品檢驗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案件報告與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 實行食品藥品安全重要案件線索和典型案件報告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立案的,在初步查證後5個工作日內作為重要案件線索上報,並及時報送線索查辦情況;已立案的,在立案後3個工作日內作為典型案件隨時上報: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違法情形嚴重,足以吊銷或者撤銷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的;

(三)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

(四)涉及特殊管理藥品流弊的;

(五)經初步估算認為涉案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六)出現新的違法渠道或手段,應加以關注的;

(七)媒體關注且具有重大影響的;

(八)其它複雜的或者具有典型意義的。

第二十條 實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制度。

省局負責對全省範圍內的重大案件進行督辦,市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第二十一條 省局根據各市、縣局報送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案件,依據案情複雜程度和查處工作需要,經集體研究確定是否掛牌督辦。確定掛牌督辦的,按照《安徽省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規則》的要求進行掛牌督辦。

第二十二條 重要案件線索、典型案件報告和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全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範疇,考核結果作為執法辦案補助經費的依據。

第五章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管理、內部審核、信息發佈、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原則上都應當公開,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祕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公開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並報上一級機關批准;其他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報請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包括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被處罰自然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處罰的種類及依據、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案件信息。

行政處罰案件的違法主體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採取符號替代或刪除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部門查辦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在其政務網站進行公開,也可以通過公告欄、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

第二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期限不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對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情況複雜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延長答覆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第三十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回覆: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部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執法人員存在依法應當處罰而未處罰、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等失職瀆職情形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安徽省藥品案件管理暫行辦法》(皖食藥監稽〔20xx〕61號)同時廢止。

行政處罰執行原則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