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禮品處理小組關於禮品收交、處理暫行辦法

平時的工作和與人交往中,你有沒有收到過禮金?禮品?有時候,可能出於各種原因當場難以推脱,一些人會選擇先收下,然後在事後主動向組織上繳。安徽省人民政府就此出台了相關辦法,小編收集了起來,僅供參考!

安徽省禮品處理小組關於禮品收交、處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禮品處理小組關於禮品收交、處理暫行辦法

一、為妥善處理對外活動中收受的禮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5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政辦[1987]76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因公出國和在國內外事活動中接受外國人贈送的禮品,凡價值在人民幣十五元以上的,應一律上交。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所收禮品,按系統分別上交省委辦公廳、省人大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地、市各單位所收禮品,分別上交行署、市政府辦公室或其指定部門。上述各負責禮品收交、處理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和辦理具體事務,每半年將禮品處理情況向省禮品處理小組報送一次。

三、禮品收交、處理應按章辦事,秉公辦事。一般每半年集中處理一次,易黴易損物品可隨時處理。

四、收交的禮品分類處理。貴重物品及高檔消費品經省禮品處理小組研究、同意,上交或分配給有關單位使用;專業用品經批准後由受禮單位留用;其他物品按國內市價五折優先處理給受禮單位和個人。處理禮品所得價款一律上交財政。

五、省禮品處理小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禮品處理的規定,掌握全省禮品收交、處理情況,並對各地、市,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的禮品處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隱瞞不報或擅自私分禮品的,省禮品處理小組將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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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禮品就不是禮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交禮金禮品管理規定》,規定藥監人員收禮須在1月內上交。上交的禮品將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理。(《新京報》)

藥監局的這個規定初看有點道理:藥監人員收的禮須在1月內上交,所以就落不了個人的腰包了。可問題是,“上交”的禮品就不是禮品了嗎?

不管什麼情況下,國家公務人員都不能收受好處,收禮就是腐敗,收貴重禮品就是犯罪。這一點不容置疑。不要拿什麼“特殊情況”或是“因各種原因未能拒絕”來做擋箭牌,你堅決不收不就行了?!收禮就不對,上交只是“自首”情節,改變不了違規違紀的本質。甚至,所謂的“一個月”的期限,還會給某些人預留腐敗的空間:反正我有一個月的時間來“審時度勢”,管他呢,先把禮品收下再説。如果風平浪靜,我就自己留下享用;如果風聲不對就趕緊上交,説不定還能混個“廉政標兵”噹噹呢。

對上交的禮品將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理的做法更是荒唐。請問藥監局,你有什麼權力來拍賣和處理禮品?這些禮品的所有權根本就不屬於你們,你們憑什麼隨意處置?拍賣得到的錢憑什麼就由你們支配?説難聽點,你們這不是把以前的“個人收禮”變成了“集體收禮”嗎?手下人收禮,然後再統一上交“總部”,難道這就是“眾人拾柴火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