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物業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安徽省最新物業管理辦法。下文是全文,歡迎閲讀!

安徽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20xx年安徽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物業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委託,對城市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等進行日常管理、養護、維修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並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和服務標準實行分等定價,禁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本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務和公共代辦性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特定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具體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構成,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與物業管理市場發育程度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籤後公佈。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按照政府定價確定收費標準,或者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執行。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充分聽取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合理負擔的原則,按照物業管理範圍內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所佔房屋建築面積分攤。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依法訂立載有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

第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籌集、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委託管理合同的規定,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物業委託管理合同的規定予以追繳。

對住宅區內的五保户和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住户,經業主委員會認定,可以減繳或者免繳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委託管理合同的規定,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並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及服務內容在營業場所或者收費地點公佈,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以及物業管理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等,接受其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管理,並收取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收取相同的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發生收費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處理,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一)不按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二)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三)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收費行為。

第十七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