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實施內容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國小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過夜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財政投入佔生均保教費成本比重。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統籌考慮政府投入,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羣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三部門共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並抄送省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

不同等級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區、市)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統一。

第六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以及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包括贊助)有關情況;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後合理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降温取暖費、修繕費、幼兒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費用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制定或調整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須進行成本監審。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並按管轄權限,抄送當地價格、教育部門。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税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舉辦的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抄送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後執行。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對民辦幼兒園確定的保教費標準進行成本調查。通過向社會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和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保教費標準。

第十一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伙食費(含餐點)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

代收費據實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對入園和在園幼兒進行體檢的,體檢費按照陝西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免費提供的規劃免疫疫苗不得收費;保險費按保險公司公佈的險種費率收取。

第十三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五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餘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

因園方原因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在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第十八條 我省實施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具體規定按照省政府關於我省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實施方案的有關通知執行。

第十九條 市、縣(區)財政、教育、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上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有關規定,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監督公辦幼兒園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的資金,免除烈士子女、殘疾兒童和孤兒的保教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子女給予資助。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

第二十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減免優惠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和住宿費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規定辦理税務登記,使用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税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幼兒園收費標準

各縣、區教育(文教)局、物價局、財政局、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幼兒園:

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進一步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辦園質量和效益,促進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xx]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從20xx年春季開始,實施新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國小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二、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收費項目

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除此之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1、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保教費主要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公務費、業務費、圖書及設備購置費、房屋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和其他正常辦園經費等開支。

2、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2)託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不少於8小時)向幼兒提供託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3、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二)公辦幼兒園收費

1、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基準收費標準為:省優質園每生每月330元;市優質園每生每月180元;市合格園每生每月150元。

幼兒園可根據自身辦園實際成本情況提出浮動申請,填寫《連雲港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上浮申請表》(詳見附件一),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上浮收費標準須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部分辦園條件、課程設置不能適用以上幼兒園等級標準的,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同級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幼兒園基本情況;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的具體項目;現行標準和擬調整幅度等;辦園成本核算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

過20%。

3、公辦幼兒園伙食費嚴格執行非盈利原則,據實收費,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50元;住宿費實行一園一價,由各提供住宿制的幼兒園根據住宿成本提出意見,經市縣教育部門審核後,報市縣物價部門審批。

幼兒園為未滿三週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

寒、暑假期間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上浮30%。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三)民辦幼兒園收費

1、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上報保教費備案材料包括:《收費許可證》、《法人登記證》、《辦園許可證》、《註冊登記證》、保教費成本測算、《連雲港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備案表》(附件二)等。

2、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後兩年內不得調整。

三、收費管理

(一)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各級幼兒園收費應實行公示管理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二)幼兒退費管理。保教費實行按月收取的幼兒園,幼兒入園後因故休園或退園、轉園的,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扣減在園天數後退還當月的保教費;在園時間超過一半的,不退還當月的保教費。

保教費實行按學期收費的幼兒園,幼兒每個學期在園時間為五個月。幼兒本學期在園時間不足三個月自行轉、退園的,退還一半保育教育費;幼兒本學期在園時間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按月退還相關費用;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四、其它相關政策

(一)報銷與減免政策。保教費原則上由家長負擔,獨生子女視家長單位經濟效益情況,條件允許的可按400元/學期報銷。保教費上半年由女方家長單位負擔,下半年由男方家長單位負擔。

(二)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應當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三)進一步建立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四)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