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產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房產税的徵收管理,山東省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房產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山東省房產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山東省房產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房產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產税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山東省境內的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都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房產税。

第三條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國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在;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鎮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產税的工礦區及其徵税範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税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地税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人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同一房產,部分用於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自用部分以自用房產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後的房產餘值計算繳納。酒店、寫字樓出租房間的,其出租的房間,一律按其祖金收入繳納房產税。

第六條對國有、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進行資產價值重估後的新增價值,應徵收房產税。對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增價值已增提折舊的企業,應按照重估的價值徵收房產税;對資產重估後未能按新增價值提折舊的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税務機關核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增部分免徵房產税,申請減兔手續按《山東省地方税務局房產税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納税單位因房改將單位職工宿舍出售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凡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經主管地税機關核實後,不再繳納核銷固定資產部分房產的房產税,凡未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仍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第八條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第九條納税人應在擁有或使用房屋三十日內,依照地方税務機關的規定,據實填寫《房產税納税申報表》,將現有房屋的座落地點、面積、原值,以及出租的租金等情況,向當地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税人變動住址、轉移產權、關閉停業,或者擴建、改裝房屋後變動房屋原值的,以及新增加房屋,應於上述行為發生後的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地方税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租賃房產從事生產經營的,亦應根據當地地方税務機關的規定,填寫《房產税納税申報表》,將租賃房屋的合同、租金、面積、座落地點等事項向當地地方税務主管機關申報。當地地方税務主管機關據此以及納税人的申報,向出租人徵收房產税,凡是租金明顯與市場價格不符的。當地地方税務機關可根據同類房產的市場租賃費核定其應納税額。

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免税單位、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税。

税額由當地地方税務主管機關依照同類房產的市場租賃費計算核定。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軍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依照規定暫給予免税。上述單位、個人應按照地税機關的規定進行納税申報,經地税機關核實批准後,發給《免税證》(由省局統一印製)。《免税證》實行年檢制度。不按規定申報和和領取《免税證》的,由地説機關依照《徵管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遭受自然災害後恢復修建的房產,微利、虧損企業的房產,需要減免税的,按照山東省地方税務局房產税減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納税人不按規定申報納税,以及房屋承租人不向地税機關如實提供納脱資料的,由地税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地税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聽證的具體辦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税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年度從公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房產税納税期限,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申報繳納一次;企業和其他單位每季申報繳納一次;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每季或半年繳納一次。具體申報繳納時間由縣(市)地税機關確定。

第十六條納税人自建的房屋,從建成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納悦人委託施工企業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未經驗收使用的,從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納税人買賣的房屋,賣出以前及當月應納房產税,由賣出單位或個人繳納,買入單位或個人從買入的次月起計算繳納。

第十八條房產税由房產所在他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管理,基層地方税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房產税納税資料。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房產税的作用

房產税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税可以為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税屬於地方税,徵收房產税可以為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税以房屋為徵税對象,税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税收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税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税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税,可以調節納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税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税,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税是與分税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税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税還會增進財產税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税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