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XX年1月4日以粵價〔XX〕1號發佈 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乾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及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抄送上一級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當地指導價範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並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築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築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準。

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位(車庫)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週轉金。

第十九條 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餘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按製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的免費數量及製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願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範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 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五)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擅自擴大有關費用分攤範圍或提高分攤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XX年4月1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