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方法與細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

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方法與細則

帶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xx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具體如下: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 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 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 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願?採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並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後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准後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後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 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後,原則上續休剩餘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餘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六條 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台帳,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xx年4月1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常見問題

帶薪年休假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1、哪些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如何計算職工應享受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計算休假天數所涉及的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是指什麼?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4、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新進人員如何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5、哪些職工不享受當年的休假?

⑴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⑵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⑶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⑷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⑸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⑹勞務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部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6、哪些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7、職工可以分段休假嗎?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8、職工年度內不能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休假?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9、如何處理單位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情形?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