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見義勇為條例

近年來,我國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越來越多,但我國見義勇為相關規定還不完善。下文是甘肅省見義勇為條例,歡迎閲讀!

甘肅省見義勇為條例
甘肅省見義勇為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具體工作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辦理。

公安、財政、衞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教育、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其他組織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以身作則,帶頭見義勇為。

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蹟,及時報道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有關活動。

第二章  確認

第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事蹟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或者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使之減輕、免遭損害或者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偵破重大案件的;

(三)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確認。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可以在90個工作日內向確認機關舉薦或者申報。有特殊情況不能申報的,可延長60個工作日。申報時應提供身份證件,提交有關材料和證明。

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和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提供證明。

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接到舉薦或者申請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到舉薦或者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並書面通知舉薦人或者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也應當書面通知舉薦人或者申請人。

第九條 見義勇為申請人對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申請再次確認。再次確認時間為60個工作日內。再次確認為終結確認。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頒發獎金;

(三)其他獎勵。

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分為省、市(州)、縣(市、區)三個等級,由同級人民政府授予。

第十二條 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升學、入伍、錄用公務員、聘用職工等的優先權。

第十三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除本人要求保密的外,應當公開進行。

第四章 保護

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享有醫療保障、誤工補貼、生活補助等優待,其傷殘撫卹、人身安全應當受到特別保護。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和治療。

第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的,其醫療費、傷殘補助、喪葬費、撫卹費和有關賠償費用,應當依法由加害人、責任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加害人、責任人的,按照以下辦法解決:

(一)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人員及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申請認定工傷,鑑定傷殘等級。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在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不足部分由行為確認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支付;

(二)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由行為確認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支付;

(三)社會力量捐助。

第十七條 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單位應當視為正常出勤,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 負傷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並按有關傷殘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負傷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依照國家《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撫卹規定辦理。

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近親屬的勞動就業,由當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妥善安置;家庭生活低於當地城鄉居民生活平均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協助偵破重大案件的見義勇為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需要特別保護的,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撥付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用於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獎勵保護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人民政府撥款;

(二)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資金;

(三)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捐贈;

(四)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國友好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二十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見義勇為獎勵保護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保護經費用於: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二)傷亡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傷殘的見義勇為人員醫療費用;

(四)見義勇為宣傳活動費用;

(五)其他必要開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見義勇為行為不及時確認或者確認失誤,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二)對見義勇為人員不及時救治的;

(三)拖延或者拒付見義勇為人員醫療費和其他費用的;

(四)對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未予保密、保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六)貪污、挪用見義勇為獎勵、保護經費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扣減見義勇為人員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對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不進行適當調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進行批評,責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怎樣才算見義勇為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 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形成條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