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鄭州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近日,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公佈了《鄭州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規定

户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

按照《條例》,户外廣告設置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媒體形式、規格、材質、朝向、設置時間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原批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招牌應當與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鄰招牌和諧統一,單位遷移或者歇業時應當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還應遵守規劃、技術規範、城市夜景燈光設置要求、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障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以及環保和節能要求等主要規定。

對於招牌設置,《條例》規定,除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外,還要遵守這些:僅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識,不得書寫聯繫方式、地址以及推介產品、發佈經營服務信息等;不得附着張貼、懸掛、安裝小布幔、小燈箱、鏤空字、小牌匾以及遊走字幕顯示屏等設施;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設置等。

禁止

八種情形禁設户外廣告和招牌

《條例》明確,這些情形下,不得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橋樑、隧道、立交橋、建築物屋頂、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的,或者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使用的;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樹或者侵佔、損毀綠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的;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進行廣告宣傳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户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築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審批

户外廣告設置實行許可制度

《條例》提到,户外廣告設置實行許可制度。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户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審批、監管。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對於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設置臨時性户外廣告的,舉辦人需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臨時性户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

處罰

擅自設置最高可罰20萬元

對於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户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其他户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如違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户外廣告許可證件。

關於《條例》,你有什麼意見或建議,可於本月28日前通過三種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傳真:0371-67446680,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702室)郵編:450006

附:

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鄭州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告

為了加強户外廣告管理,維護市容整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xx年度地方立法計劃,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鄭州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送審稿)》,經市政府法制辦初步審查,擬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xx年2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傳 真:0371-67446680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702室) 郵編:450006

20xx年2月22日

鄭州市户外廣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户外廣告管理,規範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維護市容整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內户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建成區;

(二)規劃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三)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定義】本條例所稱户外廣告,是指利用户外場地、空間和市政公共設施、工地圍牆(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設施,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氣球、實物造型等形式發佈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户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其名稱、字號、商號的招牌、匾額等户外招牌設施,以及利用公共場地設置的指示牌、標識牌等。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户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公安、交通運輸、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園林、水利、物價等部門及通信、氣象、電力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户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置原則】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健康美觀、突出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行業自律】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鼓勵户外廣告創新、創意,提升城市廣告藝術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七條【規劃編制】户外廣告規劃包括户外廣告專項規

劃和户外廣告設置規劃。

户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實施。户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國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城市景觀、營造商都氛圍、體現地域文化特色,確定全市户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佈局以及分類控制圖。

户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户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實施。户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户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明確户外商業廣告與公益廣告的配比。

第八條【設置要求】户外廣告設置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媒體形式、規格、材質、朝向、設置時間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原批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招牌應當與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鄰招牌和諧統一,單位遷移或者歇業時應當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九條【設置的主要規定】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守下列主要規定:

(一)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

(二)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三)城市夜景燈光設置要求;

(四)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障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五)環保和節能要求。

第十條【招牌設置另行規定】招牌設置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識,不得書寫聯繫方式、地址以及推介產品、發佈經營服務信息等;不得附着張貼、懸掛、安裝小布幔、小燈箱、鏤空字、小牌匾以及遊走字幕顯示屏等設施;

(二)不得妨礙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消防以及結構安全;

(三)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置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

(四)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需要設置招牌的,應當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設置。

第十一條【禁設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樑、隧道、立交橋、建築物屋頂、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的,或者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使用的;

(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

(四)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侵佔、損毀綠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的;

(六)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七)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進行廣告宣傳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臨街設置另行規定】户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築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

第十三條【光電性廣告設置特別規定】以光電等形式設置的户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多層建築牆身設置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5米;在高層建築裙樓牆身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屋頂外圍的上沿;

(二)不得在户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嚴控區內設置(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三)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設置;

(四)開閉時間應當符合本市夜景照明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其他禁止行為】禁止利用招牌設施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

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立交橋、臨街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外部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和商業性軟體條(布)幅。

禁止以舉牌、擺牌、遊走、散發等形式發佈户外廣告。

第十五條【社會公示】編制户外廣告和招牌規劃以及設置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行業協會、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辦法另行制定】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户外廣告的使用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中標人為特許經營者。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審批與規範

第十七條【户外廣告許可】户外廣告設置實行許可制度。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户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進行審批、監管。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第十八條【需提交材料】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設置的位置圖及全景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户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臨時性廣告設置要求】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設置臨時性户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户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臨時性户外廣告設置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説明;

(四)活動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供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臨時性户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受理要求】户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户外廣告設置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並將審批信息登錄於户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説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户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設置時限】經批准設置的户外廣告,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閒置期間應當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二條【許可年限】光電顯示類户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户外廣告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二年。

第二十三條【許可證件禁止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

設置人名稱需變更的,應依法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設置期滿拆除規定】户外廣告設置有效期滿應當在七日內予以拆除,臨時性户外廣告應當在有效期滿二日內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條【行政補償情形】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未滿户外廣告設施的,由批准機關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設置人,給設置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發佈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設置規範】户外廣告和招牌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益性廣告】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規定發佈一定數量的公益性廣告。公益性廣告不得包含商業性內容。

第二十八條【內容規範】户外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欺騙和誤導公眾,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二)違背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的;

(三)驚擾社會公眾的;

(四)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設置人安全義務】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户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户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

户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遇暴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設置人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條【檢查維護】設置人在户外廣告和招牌日常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停止使用:

(一)設施破損、傾斜的;

(二)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的;

(三)光電類的户外廣告和招牌斷亮、殘損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户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技術規範制定、許可實施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户外廣告設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共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户外廣告設置審批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第三十三條【投訴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户外廣告和招牌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誠信體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户外廣告違法設置查處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並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徵信系統。

第三十五條【巡查機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時查處户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已有規定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擅自變更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處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禁止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行為人責令改正,並對廣告主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許可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户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其他户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違反許可證禁止情形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户外廣告許可證件。

第四十一條【違反安全義務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履行安全職責,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檢查維護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更新;逾期不修復、更新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法律責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三)在審批的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説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其他定義】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商業性户外廣告,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户外廣告。

(二)公益性户外廣告,是指以公益宣傳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的户外廣告。

(三)臨時性户外廣告,是指經批准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設置的臨時性的户外廣告。

(四)大型户外廣告,是指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所規定的任一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户外廣告。

(五)設置人: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辦理户外廣告設置手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六)優化區:該區域體現低密度、高檔次、展示性特點,提供少量商業廣告,可結合城市特色,設置一定公益性廣告。

(七)嚴控區:該地區內非商業建築原則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如需設置,必須經過相關部門通過專題論證和審批確定。包括商務辦公用地、文化體育設施用地、濱水周邊地區、綠地廣場周邊地區、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等。

(八)禁設區:禁止設置商業廣告的區域。包括行政辦公用地、住宅用地(居住社區)、醫療衞生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物保護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軍事和特殊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