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近日,為了加強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制定的《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閲讀。

《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公共汽車客運應與城鄉發展佈局同步規劃

條例指出,公共汽車客運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優先發展、安全運營、方便羣眾的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發展所需政府投入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重點用於車輛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方面。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向周邊農村、學校、旅遊景點、工業園區等延伸。

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將公共汽車客運與城鄉發展佈局、功能分區、用地配置和道路發展同步規劃,統籌公共汽車客運與公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水路等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確定的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在不改變其用途和影響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涉及變更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綜合開發的收益應當用於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及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政策性虧損補貼。

新城區、居民區、商務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軌道交通主要換乘站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規範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車客運設施。

同一站點上下行站點距離不得超過一百米

因城市建設、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確需遷移、拆除、佔用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相關單位應當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予以恢復、補建或補償。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應當根據場站規劃、沿線單位和居住區分佈情況,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常規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距一般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區、鎮村公共汽車站點間距根據當地情況設置。

同一站點的上、下行站點距離一般不得超過一百米,且站名應當相同(單行線除外)。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應當以傳統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蹟、公共設施、標誌性建(構)築物的標準名稱命名,方便公眾識別。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牌,由客運經營者負責設置。站牌應當標明線路編號、途經站點、首末班運營時間、所在站點名稱、開往方向、票價等內容;定時班線還應當標明首末站每班次發車時間。

客運線路和站點進行調整的,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調整前對前款規定的相關站牌內容進行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設置、調整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況進行,同時,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建議,並在實施前予以公佈。設置、調整後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應當與現有公共汽車客運線網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應當具備公共汽車停車場等固定基礎設施條件。

票價確定調整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經營期限.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與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簽訂經營協議。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為八年。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前90日,經營者可以向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申請延續經營權期限。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對經營者運營狀況、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價考核合格的,應當在經營權期限屆滿前60日內予以批准,並與經營者重新簽訂經營協議;考核不合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的,由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無償收回該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

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和質押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發生分立、合併等情形,需要變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應當經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變更的,由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無償收回該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

公共汽車客運實行政府定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及換乘方式等因素,綜合考慮企業運營成本、社會承受能力、本區域經濟狀況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間的比價關係確定或者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票價,建立公共汽車客運票價與經營者運營成本和政府補貼的聯動機制及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票價確定和調整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依法組織聽證。

經營者責任。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予以相應處罰:擅自停止運營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確定的運營方案組織運營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未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鏈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加強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範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保障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維護乘客、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蘭州市政府法制辦近日就《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集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註明“立法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解讀:

常規線路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八百米

按照《條例(草案)》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向周邊農村、學校、旅遊景點、工業園區等延伸。

關於站點設置,《條例(草案)》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應當根據場站規劃、沿線單位和居住區分佈情況,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常規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距一般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站距一般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區、鎮村公共汽車站點間距根據當地情況設置。同一站點的上、下行站點距離一般不得超過一百米,且站名應當相同(單行線除外)。

按照線路設置要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的設置、調整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況進行,同時,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建議,並在實施前予以公佈。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不得采取承包、掛靠、聯營、個體等方式經營

公共汽車客運實行公司化經營,不得采取承包、掛靠、聯營、個體等方式經營。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實行特許經營,申請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有與線路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車輛或者車輛購置資金、停車場、營業場所和運營資金;有與線路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等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與客運服務設施管理者達成使用協議的證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運線路運營方案;有健全的運營、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與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簽訂經營協議。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為8年。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和質押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

建立多層次、差別化價格體系

關於市民最關心的票價問題,《條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車客運實行政府定價。票價確定和調整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依法組織聽證。

乘坐公共汽車,乘客應當按規定支付乘車費;不得攜帶易污染車廂環境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乘車,應當配合駕駛員、乘務員做好安檢工作;不得有強行上下車、搶奪方向盤等嚴重影響運營安全及妨礙車輛行駛、停靠的行為;不得在車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向車內外扔紙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攜帶寵物乘車(導盲犬除外);不得在車內從事營銷、行乞及散發宣傳品等活動。

違反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運營服務;對未按照規定支付乘車費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要求其補交乘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