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

濕地資源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國土資源和自然資源,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下文是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歡迎閲讀!

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
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濕地的保護,恢復和保障濕地的基本功能,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本省境內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適宜喜濕野生生物生長、具有較強生態調控功能的潮濕地域。主要包括常年和季節性沼澤地、泥炭地、鹽沼地、湖泊,以及生物功能明顯的水域。

本條例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其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資源。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濕地保護工作,根據生態優先的原則,制訂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將濕地保護的項目、配水、經費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是濕地保護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濕地管理機構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水利、農牧、國土資源、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濕地的保護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佔濕地資源的行為有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組成的濕地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全省濕地資源進行科學評價,並劃定濕地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依法申報濕地保護區:

(一)在國際國內有重要影響的濕地;

(二)生物多樣性豐富或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佈的濕地區域;

(三)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鳥類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類型的具有特殊保護或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天然濕地。

第七條 濕地保護區的保護機構應當按照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依法加強管理。

第八條 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和恢復濕地功能:

(一)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建立濕地補水機制,定期或者根據恢復濕地功能需要有計劃地補水;

(二)因過牧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輪牧、限牧,退化嚴重的實行禁牧;

(三)因開墾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限期退耕;

(四)濕地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對原住居民應當創造條件有計劃地遷出。

第九條 禁止在濕地保護區範圍內進行開墾、採挖、獵捕、燒荒、採礦、爆破等可能造成濕地破壞的人為活動。

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修建任何非保護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設施。未經縣級以上濕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濕地保護區天然水道和濕地邊緣50米以內設立任何建築設施。

第十條 禁止向濕地保護區或外圍保護地帶排放廢水、傾倒廢棄物。

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內新建生產設施,對於已有的生產設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搬遷。

第十一條 禁止在天然濕地邊緣100米範圍以內投放任何危害水體及水生生物的化學制品。

因防疫需要向濕地範圍內投放藥物時,衞生防疫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對濕地生物資源造成損害。

第十二條 禁止將任何有害物種引入到濕地區域。

第十三條 候鳥棲息地的人工濕地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在特定的季節實施專門保護。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濕地資源,應當按照濕地資源保護規劃進行,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

第十五條 徵用、佔用濕地應當嚴格控制。經批准徵用、佔用的,由徵用、佔用單位或個人繳納徵佔用補償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濕地及濕地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來源: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資金;

(二)引進的資金;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依法收取的保護管理費;

(五)其它收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小城鎮建設,開發非農產業,優先安置濕地區域的應遷居民,減輕對濕地的壓力。

制定科學的用水計劃,採取多種節水措施,減少水資源浪費,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遏制地下水位下降,維持濕地生態系統的平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濕地管理機構,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建立濕地資源檔案,組織或者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制度和措施,建立監測網絡,實施動態監測,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濕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及時發佈濕地資源狀況公報。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保護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保護區保護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開墾、採挖、燒荒、採礦、爆破的,處以每平方米3元至30元的罰款;

(二)排放廢水、傾倒固體廢棄物、投放有害化學制品、引進有害生物物種的,處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三)擅自修建設施的,處以恢復原狀所需實際費用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非保護區的濕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濕地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一)擅自進行採挖、爆破、傾倒廢棄物等活動的;

(二)擅自開發利用濕地或佔用濕地的;

(三)在天然濕地內修建設施的;

(四)引進有害生物物種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2日起施行。

濕地保護的生態效益

維持生物多樣性。濕地的生物多樣性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賴濕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動植物極為豐富,其中有許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種,是生物多樣性豐富的重要地區和瀕危鳥類、遷徙候鳥以及其它野生動物的棲息繁殖地。在40多種國家一級保護的鳥類中,約有1/2生活在濕地中。中國是濕地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亞洲有57種處於瀕危狀態的鳥,在中國濕地已發現有31種;全世界有鶴類15種,中國濕地鶴類佔9種。中國許多濕地是具有國際意義的珍稀水禽、魚類的棲息地,天然的濕地環境為鳥類、魚類提供豐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間,對物種保存和保護物種多樣性發揮着重要作用。濕地是重要的遺傳基因庫,對維持野生物種種羣的存續,篩選和改良具有商品意義的物種,均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利用野生稻雜交培養的水稻新品種,使其具備高產、優質、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糧食生產方面產生了巨大效益。

調蓄洪水,防止自然災害。濕地在控制洪水,調節水流方面功能十分顯著。濕地在蓄水、調節河川徑流、補給地下水和維持區域水平衡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綿”。我國降水的季節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勻,通過天然和人工濕地的調節,儲存來自降雨、河流過多的水量,從而避免發生洪水災害,保證工農業生產有穩定的水源供給。長江中下游的洞庭湖、鄱陽湖、太湖等許多湖泊曾經發揮着儲水功能,防止了無數次洪澇災害;許多水庫,在防洪、抗旱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沿海許多濕地抵禦波浪和海潮的衝擊,防止了風浪對海岸的侵蝕。中科院研究資料表明,三江平原沼澤濕地蓄水達38.4億立方米,由於撓力河上游大面積河漫灘濕地的調節作用,能將下游的洪峯值消減50%。此外,濕地的蒸發在附近區域製造降雨,使區域氣候條件穩定,具有調節區域氣候作用。

降解污染物。隨着工農業生產和人類其它活動以及徑流等自然過程帶來農藥、工業污染物、有毒物質進入濕地,濕地的生物和化學過程可使有毒物質降解和轉化,使當地和下游區域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