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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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相關知識

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此外,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税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等也屬於免税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8]155號)對此進一步明確: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税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税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