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網約車細則全文

10月17日消息,青島市發佈《青島市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責任以及網約車車輛、 駕駛員准入條件和業務辦理流程進行了明確。

青島市網約車細則全文

在駕駛員方面,《暫行辦法》除了要求滿足國家辦法中對駕駛證、 駕駛經歷以及相關犯罪記錄和無吸毒、 酒後駕駛、 相關違法駕駛記錄等要求外, 進一步明確了從業年齡和居住證明要求, 即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 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下,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 也就是説, 持有青島市居住證的外地人一樣可以從事網約車經營。

車輛方面,在滿足國家辦法中對車輛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還規定車輛為青島市號牌車輛, 車輛價格不低於禮賓出租汽車同期購置價格, 並對車身尺寸、 軸距、 行李廂容積、 發動機功率、 發動機扭矩、 油耗以及新能源車(2523.23,0.780,0.03%)續航里程做出了具體規定。

據瞭解, 青島市於20xx年初推出了禮賓出租汽車, 車型包括雪鐵龍C5和斯柯達速派。 參照禮賓出租車的標準, 像大眾帕薩特、 豐田凱美瑞、 本田雅閣、 日產天籟、標緻508、 起亞K5、 現代索納塔9、 大眾途安、 別克GL8、 本田奧德賽、 本田艾力紳等級別車型方可以在青島從事網約車經營。

《暫行辦法》還明確,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 禁止利用合乘名義從事營運活動。 合乘各方應通過簽訂合乘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及事故責任, 並依法、 依約自行承擔相關權利、 義務及責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內不得超過兩次。 合乘出行分攤費用, 僅限於合乘行駛里程的車輛燃料成本和通行費, 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時間計費或其他任何費用。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台提供服務的, 應當實名註冊。 合乘平台應當運用技術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 並將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台, 接入信息包括: 車輛號牌、 行駛軌跡、 出行時間和出行次數等。 合乘平台不得給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獎勵、 補貼, 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暫行辦法》明確, 將堅持傳統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期限無償使用, 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實行經營權許可給出租汽車企業制度,新增運力全部實行公車公營, 不得擅自變更主體。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退出機制, 實現優勝劣汰。 同時, 深化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 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建立出租汽車從業信用管理制度, 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 投訴舉報、 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與應用, 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以下為青島市網約車新規全文: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鼓勵出租汽車服務創新,促進出租汽車多元化服務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網約車是出租汽車的組成部分,應當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要求,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和各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價格、經信、公安、網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税務、城管、工商、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公共交通發展情況、出租汽車里程和時間利用率、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對網約車運力規模進行動態監測,提出運力規模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網約車運力動態監測和調整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網約車價格指導意見。

第二章網約車平台公司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和實時傳輸,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設有服務機構並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能力、辦公場所、管理人員;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建立申請前信用承諾制度,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違法失信經營後將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及複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説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車輛標準和管理制度;

2、駕駛員管理制度;

3、網約車調度規則;

4、網約車定價規則;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6、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7、信息安全(1890.52,13.590,0.72%)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

8、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

9、數據庫接入監管平台的維護保障制度。

(八)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承諾;

(九)《履職信用承諾書》;

在本市註冊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至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商省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已在註冊地取得認定結果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直接提交註冊地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提報省級相關部門取得線上認定結果的時間,不在時限範圍內。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青島市、經營期限為8年,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第八條規定,結合網約車平台公司在許可期限內經營行為和質量信譽考核情況,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輛價格不低於巡遊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車齡從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2年且行駛里程未滿5萬千米。

車輛具體技術標準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轎車車型,車長不小於4800毫米,車寬不小於1800毫米,車高不小於1450毫米,軸距不小於2750毫米, 行李廂容積不小於440升, 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00千瓦, 發動機扭矩不小於230牛米,綜合工況油耗不高於8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須不低於50公里,發動機功率、扭矩、油耗不作要求。

(二)其他車型,車長不小於4500毫米,車寬不小於1800毫米,車高不小於1600毫米,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00千瓦,發動機扭矩不小於230牛米,綜合工況油耗不高於10.5升每百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含增程式),純電動續駛里程須不低於50公里,發動機功率、扭矩、油耗不作要求。

(三)純電動車型,車長不小於4550毫米,車寬不小於1700毫米,車高不小於1450毫米,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電動機功率不小於90千瓦,電動機扭矩不小於250牛米,續航里程不低於200公里。

個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企業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不低於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和經營管理人員、制度。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台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見附件);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交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網約車駕駛員證及其複印件;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提交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及其複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於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承諾書;

(三)車輛購置發票及其複印件;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文件或承諾書;

(五)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車輛所有者簽署的《經營風險知曉聲明》;

(六)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超出網約車運力規模時,應當向社會公告並暫停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限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起順延8年。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未滿終止營運,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或網約車車輛轉讓,車輛所有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註銷的,應當退出營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企業法人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下;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證。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五)身份證及其複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同時提交本市居住證及其複印件。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申請,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為符合條件並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在考試成績公佈10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註冊後上崗,參加繼續教育、誠信考核。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網約車允許在全市範圍內經營。超出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保證網絡服務平台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保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額度應不低於山東省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做好網約車車輛安全監管及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並建立檔案,確保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將接入的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等;

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傳輸到監管平台,並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

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公佈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明碼標價,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後,出具相應出租汽車發票;

可以在車窗規定位置上張貼服務標誌,但不得噴塗、張貼、安裝巡遊車營運標誌,在車輛處於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信息,防止影響行車安全;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規範使用網絡服務平台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衞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拆卸、破壞、改裝;運營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後方可營運;

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無故取消訂單;

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應急疏運任務的除外;

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或向網約車平台公司舉報。網約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出租汽車發票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台提供運營服務的,不同網約車平台公司均承擔承運人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非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户或支付賬户、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漏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補救措施。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五章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營運監管,維護營運秩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處理乘客投訴。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税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網約車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網約車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接入的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將相關數據傳輸到政府監管平台、不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調取查閲相關數據信息的;

(七)未履行管理責任,提供服務的車輛拆卸、破壞、改裝、不按規定使用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不按規定噴塗、張貼、安裝其他營運標誌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巡遊攬客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九)運營車輛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的;

(十)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教育培訓工作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報告、通告、公告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無故取消訂單、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巡遊攬客或者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遊車專用通道的;

不按規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壞、改裝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

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的;

不按規定收費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網約車駕駛員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適用本辦法。

巡遊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