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為健全湖北省教師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制定了湖北省實施《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湖北省實施《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

湖北省實施《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處理辦法》細則(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省教師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條 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24個月。

第六條 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係。

第七條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

第八條 教師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九條 教師違反師德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因違反師德規定謀取的榮譽等其他不正當利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條 教師因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並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第三章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政策方針的;

(二)組織或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或通過網絡等方式發佈、傳播虛假信息而擾亂社會,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參加或組織非法組織的;

(四)違反或歪曲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脅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一)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曠課2次以上(含2次)或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擅自調課等情況累計出現5次以上(含5次)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

(三)有酒後上課、課堂上吸煙、上課時接聽或撥打電話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參加帶彩娛樂,或工作期間炒股、網購、玩電子遊戲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在命題、考試和招生中,泄露國家祕密或相關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後果的;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一)因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引發家校間、師生間糾紛,無正當理由擅自剝奪學生在校(班)平等學習機會或參加集體活動權利,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體罰學生,或用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三)對學生實施性騷擾、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

(四)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突發事件時,應履行而未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五)在校內外從事有償輔導,或受他人、社會培訓機構邀約參與有償輔導,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而謀取私利的;

(六)收受或向學生及家長索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的;

(七)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宴請,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的;

(八)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承擔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九)向學生及家長強行推銷圖書、報刊、學習和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謀取經濟利益的;

(十)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務評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打擊報復他人的;

(十一)因在公共場所出現與教師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給單位或教師羣體帶來負面影響的;

(十二)詆譭、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員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三)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十四)其它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四條 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行政部門決定。其中,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的,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教師或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的處分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其中,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還須報與主管教育部門同級的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初步調查,並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二)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和處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意見,並對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對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給予處分、免於處分,或者撤銷處分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書,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處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和有關部門時,應實行簽收制度。

(六)將處分決定存入教師檔案。

第十六條 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暫停其職責。

第十八條 對教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處分的解除

第十九條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況的,處分期滿後,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如教師本人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二十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二十一條 教師處分解除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全體中國小教師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公佈監督方式,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未做具體規定的,參照有關人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中國小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成人國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少年宮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