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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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户及指定交割油庫等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標準交割流程進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可以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以下簡稱期轉現)進行實物交收,交割雙方採用期轉現(包括倉單和過駁交割)方式的,應當提前申報並配對成功。

第四條 客户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並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客户不允許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户該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户的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交割地點: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庫(見附件一)。未到期合約採用期轉現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點由期轉現雙方在期轉現的協議上明確。

第二章 標準交割流程

第六條 標準交割流程是指合約到期後,買賣雙方以標準倉單(格式由交易所統一制定)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實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條 檢驗方法和機構

油品進出庫以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見附件二)檢驗為準,取樣方法採用ASTM D4057,試驗方法參見燃料油期貨標準合約。

油品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油品出庫時檢驗機構由買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交割油庫若對買方或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買賣雙方和油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檢驗費用分別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八條 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油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向交易所提交燃料油入庫申報和製作標準倉單申請。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油庫名稱等。客户應當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

第九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准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油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准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燃料油不能用於交割。

第十條 入庫申報押金

貨主提交的入庫申報資料應當屬實,並交納30元/噸的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户中劃轉。

貨主在有效期內按已批准的入庫申報執行的,交易所在貨主取得標準倉單後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户中。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申報執行的,入庫申報押金不予返還,由交易所支付給交割油庫。

第十一條 入庫單證

油品運抵指定交割油庫後,指定交割油庫應當對到貨及相關單證進行驗核。

第十二條 入庫檢驗

貨主油品入庫時,應當委託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兩部分。

(一)入庫油品的質量檢驗

油品入庫前檢驗機構應當對船倉內油品(A樣)和庫內原有油品(B樣)取樣並封樣,A樣分A1樣和A2樣,其中A1樣指入庫燃料油單獨船艙或單一裝載容器樣品(多個),A2樣指A1樣之配比混合樣品。油品入庫後檢驗機構對混合後的庫內油品(C樣)再次取樣、化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如C樣檢測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合格,貨主所交付油品的質檢報告為C樣檢驗報告。

如C樣檢測不合格,檢驗機構應當對A樣和B樣進行化驗,結果分以下四種情況:

(1)如A樣合格、B樣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合格,交割油庫對混合後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油庫承擔;

(2)如A樣不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不合格,貨主對混合後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

(3)如A樣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質量合格,交割油庫對混合後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油庫承擔;

(4)如A樣和B 樣均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油品和庫內原有油品質量均不合格,貨主和交割油庫對混合後的庫內油品質量不合格共同承擔責任,A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B樣的檢驗費用由油庫承擔。

在以上四種情況下,A1樣或A2樣中其中有一個樣檢驗不合格,就認為A樣不合格,貨主所交付油品的質檢報告均為A 樣檢驗報告。

(二)油品入庫的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

第十三條 貨主的質量責任

貨主應當確保所交割油品達到交易所規定的質量標準。如因貨主交割油品質量不合格而導致整個油罐內油品變質(達不到交易所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貨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交割油庫如認為油品有可能存在潛在質量問題的,可以要求貨主的油品在檢驗合格後再卸貨。

第十四條 貨主監收

油品入庫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油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

第十五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燃料油:應當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二)進口燃料油:應當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放行單原件(交易所複印後退還)及法定的商品檢驗證書和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第十六條 簽發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證

入庫完畢並驗收合格後,會員持交割必備單證到交易所辦理審證手續。交易所審查合格後,通知指定交割油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籤發標準倉單。

(二)油庫簽發標準倉單

指定交割油庫接到交易所指令後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籤發標準倉單。

第十七條 到期合約交割程序

到期合約交割應當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格式由交易所統一制定)。

2、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當日),第五交割日以後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庫收費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並另行發佈)。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 的原則進行配對。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税專用發票,交易所清退其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十八條 倉單流轉程序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户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户。

第十九條 保證金清退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貨款、增值税專用發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相應的保證金。

第二十條 提貨

(一)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交割油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託交割油庫代為發運。

(二)油品出庫時交割油庫應當對罐內油品進行循環、加温,油品出庫温度應當不低於40攝氏度。

(三)質量檢驗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託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油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現場檢驗。油品出庫的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但出庫量在交易所規定標準以下的,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質量檢驗以油罐內取樣為準。樣品應當分為A、B兩份,A樣用於化驗,B樣封存。

未委託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油庫發貨無誤,交割油庫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異議的申請。

(四) 受理質量爭議

若提貨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實物交收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交割油庫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鑑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割油庫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五)填製出庫確認單

交割油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交割油庫各執一份),並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 損耗和溢短標準

(一)油品入出庫一次的總損耗不超過2‰,由進出庫貨主各承擔50%。

(二)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油品的重量為50噸,入庫或提貨時實際油品溢短數量不超過±3%。

第二十二條 交割結算價與溢短量的結算

(一)交割結算價

燃料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 )是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合約最後10個交易日按照時間的加權平均價。具體公式如下:

交割結算時,買賣雙方按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

(二)溢短量的結算

油品入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後)由貨主按照油品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入庫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交割油庫進行結算。

油品出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後)由貨主按照油品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出庫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交割油庫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交割費用

(一)進行實物交割的買賣雙方應當分別向交易所支付1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二)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車提貨,應當向交割油庫支付50元/噸的作業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指定交割地進行的實物交收,運輸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油品自驗收合格入庫後至油品出庫期間,指定交割油庫對所儲存的油品質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油品進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後,交割油庫應當對輸油管線進行掃線。

第二十七條 交割單位: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5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50噸的整倍數。

第二十八條 交割品級:質量指標符合或優於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質量標準的燃料油,具體規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合約。

第三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九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户)協商一致並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准後,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倉單、提單或過駁等交換行為。

未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可以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進行實物交收。

第三十條 期轉現期限為該合約上市之日起至倒數第四個交易日(含當日)止。在上述期限內,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到交易所申請辦理期轉現手續。交易所為每個合約提供一次公佈期轉現意向的服務。

賣出方應當在辦理期轉現手續後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公佈期轉現意向

在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順延)下午16:00以前,欲進行當前月份合約實物交割的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向交易所申報期轉現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報內容包括:會員名稱、客户名稱、期轉現交收方式(倉單交割/過駁交割等)、交割數量、交割地點、交割時間、聯繫方式等。

在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會員服務系統上公佈所有會員的期轉現意向。買賣雙方可以根據交易所公佈的期轉現意向自行尋找對手進行配對。

第三十二條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户)達成協議後,在期轉現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請辦理期轉現手續,填寫交易所統一印製的期轉現申請單。

期轉現適用於燃料油期貨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過駁交割的操作流程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過駁交割操作流程指引》(見附件三)。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複印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三十四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票據交換在申請日的後一交易日14:00前在交易所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包括過駁方式)的,貨款與單據流轉根據買賣雙方的約定,可以通過交易所進行,也可以由買賣雙方直接進行。在此交割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交易所不再承擔相應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佈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交割違約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 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四十條 發生交割違約後,交易所於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四十一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佈標準倉單徵購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徵購。徵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徵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後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徵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佈標準倉單競賣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後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後,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終止。

第四十二條 徵購價格不高於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於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四十三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並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以用於違約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四十七條 買方或賣方與交割油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在發生交割糾紛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五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20xx年3月27日起實施。

交割的主體是什麼

對於“交割”,只有法人也就是企業,才有資格進行保值、交割,對於一般個人,只能選擇投機。

選擇“保值”的企業法人,允許進入交割月,進入交割月後可以選擇平倉,也可以交割或提取現貨。以“玉米0901”為例,允許到20xx年1月份時,選擇平倉、或交割、或提取現貨。當然也可以在20xx年1月份之前平倉,但交割或提取現貨只能到交割月時進行,不能提前進行。

選擇“投機”的個人投資者,以“玉米0901”為例,則必須在20xx年1月份之前平倉,“投機”者沒有資格等到期時提取現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