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期貨交割細則

期貨是除外匯外最大的交易手段。下文是國債期貨交割細則,歡迎閲讀!

國債期貨交割細則
國債期貨交割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

5 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交割行為,根據《中

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合約採用實物交割方式。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户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

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託管業務由國債託管機構依

其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國債託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第二章 可交割國債 第五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二)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為 4 至 7 年;

(五)符合國債轉託管的相關規定;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合約的交割單位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的國債。每交割單位的國債僅限於同一國債託管機構託管的同一國債。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國 債分別計算。

第七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數值由交 易所確定並向市場公佈。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條 本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請交割。合約最後交易日收市後的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客户參與交割視為授權交易所委託相關國債託管機構

對其申報賬户內的對應國債進行劃轉處理。

第九條 本合約的最小交割數量為10手。客户申請交割的,在同一會員處的有效申報交割數量不得低於10手;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同一客户號收市後的淨持倉不得低

於 10 手。

第十條 客户申請交割的,其交割在四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意向申報日、交券日、配對繳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報日

1.客户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 14:00

前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買方申報內容應當包括交割數量和國債託管賬户等信

息。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户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

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

的賬户。

賣方申報內容應當包括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

託管賬户等信息。

會員應當確保申請交割的客户具備交割履約能力

2.當日收市後,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會員的申報

交割數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再按照

所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和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

的較小值確定合約交割數量。

3.交易所按照會員交割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

進入交割的買方和賣方持倉,並將相應持倉從客户的交割月

份合約持倉中扣除。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

(二)交券日

賣方客户應當確保申報賬户內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國

債,交易所劃轉成功後視為賣方完成交券。

(三)配對繳款日

1.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

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 11:30 前將配對結果和應

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相關會員。

2.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劃轉

交割貨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將可交割國債劃轉至買方客户申報的國債託管

賬户。

第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户號的雙向持倉 對衝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符合交割要求 的淨持倉進入交割。

同一客户號淨持倉低於 10 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編碼 首先選擇不滿足交割要求的持倉進行對衝平倉,再選擇持倉 量最小的持倉進行對衝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 價。

客户一方持倉不滿足交割要求的,應當通過交易所向對

方支付持倉合約價值 1%的補償金,並向交易所支付持倉合

約價值 1%的懲罰性違約金。雙方持倉均不滿足交割要求的,

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持倉合約價值 2%的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二條 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後交易

日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

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為申報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報交割信息。會員應當在當日 11:30 前向交易所申

報其買方客户的國債託管賬户和賣方客户的可交割國債名

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户等信息。

買方客户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户接收交割國債的,應

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開立的賬户。

2.賣方交券。按照本細則第十條第(二)項的有關規

定執行。

(二)第二交割日為配對繳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細

則第十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第三交割日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細則第十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因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等原因導致交割無法 正常進行的,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流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 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採 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

第十五條 一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通 過交易所向對方支付補償金,並向交易所支付差額補償部分

合約價值 1%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補償金

1.賣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

價值 1%的補償金;若基準國債價格大於交割結算價與轉換

因子乘積的,賣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

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基準國債價格-

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合約面值/100 元)

2.買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

價值 1%的補償金;若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大於基準

國債價格的,買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

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交割結算價×轉

換因子-基準國債價格)×(合約面值/100 元) 差額補償後,交易所向賣方退還已交付的國債。 (二)基準國債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申報的國債作為基

準國債;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該合約交割量最大的國 債作為基準國債。

按照上述方式無法確定基準國債的,交易所有權指定基 準國債。

(三)基準國債價格 基準國債價格以交易所認定的機構發佈的估值數據為準。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意向申報日該基準國債 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最後 交易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

交易所有權對基準國債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 債或者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相應合約價值 2%

的懲罰性違約金。

第四章 交割結算

第十七條 本合約最後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結算價為意向申報日的當日結算價,最後交易日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 最後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 果保留至小數點後三位。合約最後交易日無成交的,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為:交 割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約。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交割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交割結算

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交割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進行計算,計

算公式如下:

交割貨款=交割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應計利

息)×(合約面值/100 元)

其中,應計利息為該可交割國債上一付息日至配對繳款 日的利息。

第十九條 本合約的交割手續費標準為每手 5 元,交易 所有權對交割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過户費等費用按照國債託 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跨國債託管機構交割過户的, 由買方承擔轉託管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合約價值的計算公式為:合約價值=交割結算價×(合約面值/100 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國金 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 20xx 年 8 月 30 日起實施。

期貨交易特徵

雙向性

期貨交易與股市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期貨可以雙向交易,期貨可以買多也可賣空。價格上漲時可以低買高賣,價格下跌時可以高賣低補。做多可以賺錢,而做空也可以賺錢,所以説期貨無熊市。(在熊市中,股市會蕭條而期貨市場卻風光依舊,機會依然。)

費用低

對期貨交易國家不徵收印花税等税費,唯一費用就是交易手續費。國內三家交易所手續在萬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經紀公司的附加費用,單邊手續費亦不足交易額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費用是成功的一個保證)

槓桿作用

槓桿原理是期貨投資魅力所在。期貨市場裏交易無需支付全部資金,國內期貨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證金即可獲得未來交易的權利。由於保證金的運用,原本行情被以十餘倍放大。假設某日銅價格封漲停(期貨裏漲停僅為上個交易日的3%),操作對了,資金利潤率達60%(3%÷5%)之巨,是股市漲停板的6倍。(有機會才能賺錢)

機會翻番

期貨是“T+0”的交易,使您的資金應用達到極致,您在把握趨勢後,可以隨時交易,隨時平倉。(方便的進出可以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大於負市場

期貨是零和市場,期貨市場本身並不創造利潤。在某一時段裏,不考慮資金的進出和提取交易費用,期貨市場總資金量是不變的,市場參與者的盈利來自另一個交易者的虧損。在股票市場步入熊市之即,市場價格大幅縮水,加之分紅的微薄,國家、企業吸納資金,也無做空機制。股票市場的資金總量在一段時間裏會出現負增長,獲利總額將小於虧損額。(零永遠大於負數)

綜合國家政策、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期貨的本身特點都決定期貨有着巨大發展空間。股指期貨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標準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