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根據原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XX〕258號)、《三門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政〔XX〕3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縣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交易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政府建立本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縣住建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監察、民政、税務、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及單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縣級經營性收費減半收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必須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税費優惠政策。

第十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條 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佈局、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的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標準進行規劃、設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單套住房建築面積進行審核,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設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住建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按不高於3%核定。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經濟適用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陝縣城鎮户口滿三年;

(二)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年滿28週歲;

(三)申請家庭收入符合縣政府劃定的低收入標準;

(四)無住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縣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和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條件。

第六章 申請、審核、公示與配售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條 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數量、套型、單套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等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一)申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2、户口簿、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月收入證明;

5、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6、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初審、複審、發證

以上申請的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張榜公示,張榜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報送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

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並張榜公示,張榜公示後無異議的向申請人核發《陝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資格被認定後,不得中途改換購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賣經濟適用住房。

(三)輪候

申請人在取得《準購證》後進行輪候,待房源信息公佈後申請人持《準購證》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登記報名,由住房建設管理部門通過公開透明的形式確定申請人的選房資格和選房順序,未取得選房資格的申請人繼續輪候。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取得《陝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章 權屬登記與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購房人憑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到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住建、國土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分別在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字樣。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產權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條 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建立全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對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由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對採用欺騙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

第三十三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住建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