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發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一九八四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水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水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全文內容,歡迎閲讀!

水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水泥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一九八四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國所有生產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混合硅酸鹽水泥及特種水泥的企業。

第三條 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領導下,由國家建材局、農牧漁業部組成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水泥生產許可證的初審、管理和監督工作。

辦公地點在北京市百萬莊國家建材局(電話:68311144-2634、電報掛號0044)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建料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國家建材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和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經委)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水泥生產許可證的初審、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企業生產的產品與營業執照相符。

(二)有完善的化驗室,並經驗收合格(年生產能力五千噸以下的企業在具備必要的生產控制和化學分析手段後,只要聯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檢驗室或按規定每個編號水泥都由取得化驗室合格證的工廠代檢,亦視為化驗室合格。)

(三)出廠水泥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有關技術條件。

(四)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按“水泥生產許可證工廠審查考核辦法”審查考核合格。

第五條 申請審批

(一)企業申請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填寫申請書,必須於一九八七年底前(特殊情況經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批准,可適當延長)提出申請;同時繳納許可證申報費用。

列入國家統配計劃的大中型水泥和特種水泥企業直接向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其它水泥企業向縣以上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對申請提意見後,報省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二)地方初審

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企業申請,審查申請書合格(不合格退回)即安排抽檢樣品,樣品合格後,對企業進行初審,及時將初審合格企業的材料上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並抄報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經委)。

(三)部門複審

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組織複審,複審合格者,頒發生產許可證。並將複審結果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抄送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經委)和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四)登報公佈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分批登報公佈。

(五)限期整改

經初神或複審不合格的企業分別由省級、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逐級通知該企業,並提出整改的具體意見。

經審查(包括抽檢半成品或現場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允許在半年內(4.4噸以下小型企業一年)進行整頓,再次提出申請。再次審查(包括初審、複審)仍不合格,則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六條 產品抽檢單位

各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同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領導下,中國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水泥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抽樣、檢驗工作。同時負責大中型水泥企業和特種水泥企業的抽檢工作;省級水泥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其他水泥企業的抽檢工作。檢驗單位按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標

準規定進行抽樣、檢驗並提出檢驗報告。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允許在一個月內向中國水泥質檢中心提出仲裁。

第七條 審查員的選派

水泥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和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選派。審查員必備條件按《管理辦法》的附件二《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規定。審查員選派辦法如下:

(一)從建材、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和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水泥企業中挑選工作負責、經驗豐富的水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根據本地區工作量大小,組成若干審查小組,每組審查員不得少於三人,企業主管部門、省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派員參加,分片負責初審工作。

第八條 水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自批准之日算起。

第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其水泥包裝袋上註明水泥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批准日期。

水泥生產許可證編號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填寫,即:

XK23──001──0001

─┬── ─┬─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產品編號(水泥)

發證部門編號(國家建材局)

第十條 企業主管部門、各級建材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經常性監督。凡發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註銷其水泥生產許可證:

(一)質量管理混亂,將未經檢驗或廢品水泥出廠,限期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嚴重弄虛作假的;

(三)因水泥質量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

(四)將水泥生產許可證或印有生產許可證標記的水泥包袋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生產許可證聯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