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託合同關係,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係。下文是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及省物價局、建設廳《關於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酬金制、組合制等形式約定計費方式。

包乾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組合制是指業主根據物業服務需要,分服務項目聘請管理企業並支付費用的管理模式和計費方式。

第七條 實行包乾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政府指導價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實行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和高檔住宅、別墅物業服務收費以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買賣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時間終止時,應當通過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同類同一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重新約定。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酬金由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比例或數額。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企業所管物業支付的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所管物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若一方對對方聘請的專業機構有異議的,應當雙方共同聘請同一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未辦產權證的,以物業買售合同中建築面積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計收。除業主自願外,不得預收。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教育、醫療衞生配套設施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低於該住宅物業和同期公佈的廣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最高浮動上限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的商業用途、辦公用途的物業,其收費標準可在該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浮,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商業、辦公用房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同類同一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按《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裝修管理服務費用和裝修保證金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並應以書面形式明確,不進行裝修的不得收取。

在業主裝修完畢後,經物業管理企業檢查驗收,沒有損壞公共部位、設備設施的,裝修保證金應自檢查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退還業主。除此以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佔用超過3個月的押金、保證金。

裝修產生的垃圾餘泥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一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按不超過委託收取總額3%或按户定額收取的方式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雙方的委託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供水單位對未實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區,在“一户一表”改造過渡期實行躉售水價,具體水價在不超過政府定價的範圍內由供水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約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公共水電費用和路燈用電費用以及電梯運行電費根據供電、供水企業制定的分攤辦法合理分攤,另行收取。經業主大會同意,公共水電費用可納入物業服務收費統一收取。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從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相關物業收費政策以及原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場、辦公樓有關物業收費標準批文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同時停止執行。為保證新舊政策順利銜接,原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物業收費標準批文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從20xx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物業服務十大要則

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於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後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為沒有信心,你的工作才顯得沒有魅力、沒有韌勁和那樣鬆散;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