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20xx年,我省保險業保費收入突破700億元大關。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山西省養老金最新消息,歡迎閲讀!

山西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20xx年山西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山西省發展醫療+養老服務有了指導標準

山西省質監局26日介紹説,《養老機構服務規範》《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範》兩項地方標準自5月15日起實施。其中,醫養結合服務是一項新的服務領域,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範》使得我省發展醫療+養老服務有了指導標準。

醫養結合三種模式提供專業照護

隨着老齡化形勢的加重,失能半失能人口逐漸增多,老年人醫療衞生需求和生活照料要求疊加的趨勢越來越顯著,加快推進醫療衞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有利於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範》主要內容包括,醫療養老結合服務模式、基本要求、養老機構增設醫療服務功能、醫療機構增設養老機構或委託外部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社區居家養老與周邊醫療機構結合等。

《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範》分別規定了養老機構增加醫療服務功能、醫療機構增加養老服務功能、社區居家養老與醫療機構合作三種醫養結合服務模式的一般要求、服務內容及服務要求。其中,一般要求包括人員、房屋、設施設備、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醫療服務內容主要有健康管理、疾病診治、應急救治、康復服務、健康教育、感染防控。同時對服務內容做了具體要求,以保障老年人在醫療保健服務和生活照料等服務方面得到有依據的專業照護。此外,《規範》提出,通過機構自評、服務對象及家屬評價以及社會第三方機構評價,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改進。

養老機構21項內容保障高質量服務

目前,山西省養老機構已有800多家,但沒有統一的服務標準,《養老機構服務規範》的制定為規範我省養老行業機構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提升養老機構的科學化管理和服務水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養老機構服務規範》對養老機構的資質、建築環境、設施設備、合同、管理及各類服務人員的資質、分工、專業要求均有規定。設置了21項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包括生活照料、護理服務、心理/精神支持、醫療保健、居家生活照料、膳食、教育、送餐、交通及安寧等服務,對每項服務均有具體的操作和量化指標。通過定期對養老機構服務的評價,收集問題和數據,及時進行問題分類、整理改進等措施,強調了對老年羣體的針對性、可測評性,促進人力資源配置具體化和標準化,有助於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的服務,保障入住老年人獲得高質、安全的服務。

20xx年山西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惠民新政

4月11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惠民新政,今年起,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下稱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20xx年以上,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人社行政部門不再辦理退休審核。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舉在於簡化行政審批,提高工作效率,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今後,凡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個人信息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和視同繳費年限等,與本人原始檔案記載信息完全一致準確的,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凡參保人員個人信息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經辦機構難以直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單位要按經辦機構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參保人員的信息補錄工作。參保單位未與經辦機構核准參保人員信息而延誤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延誤欠發的待遇由參保單位補發。因信息不準需重新核定養老金的,超發部分經辦機構要全額追回。欠發部分,屬經辦機構責任的由經辦機構負責補發;屬參保單位責任的由參保單位負責補發;屬參保人員個人責任的,不予補發。

以下兩種情形,仍由人社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核)手續:按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企業政策性破產等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或延長退休年齡的;經辦機構與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在出生時間、工作時間、崗位工種、繳費年限等方面發生爭議的。

參保人員對經辦機構辦理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手續有異議的,可向參保單位提出申請,參保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結果不服的,參保單位可向同級人社行政部門申請複查。

根據省人社廳部署,我省基礎管理規範、原始檔案和參保人員賬户記錄等信息完整準確健全的地方,將盡快組織實施新辦法;基礎薄弱的地方,將從強化基礎管理入手,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年底前按新辦法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