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徵拆户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税補貼實施細則全文

為推進棚户區改造,加快徵拆工作進度,切實加大房地產去庫存力度,制定了湘潭市徵拆户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税補貼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湘潭市徵拆户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税補貼實施細則全文

湘潭市徵拆户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税補貼實施細則

為推進棚户區改造,加快徵拆工作進度,切實加大房地產去庫存力度,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xx〕23號)文件精神,為鼓勵徵拆户購置新建商品住房,落實獎勵補貼政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享受對象

(一)市城區(含湘潭經開區、湘潭高新區、昭山示範區,下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項目所涉及的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後12個月內,在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市城區(含湘潭經開區、湘潭高新區、昭山示範區,下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拆,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按《省人民政府關於<湘潭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覆》(湘政函〔20xx〕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件”)正在實施的項目所涉及被徵收房屋的拆遷户,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並騰房交地後12個月內在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網上備案系統中沒有合同註銷記錄。

(三)徵拆户沒有其他違反規定套取獎勵和補助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拆分別同時滿足以上三項條件的徵拆户可以按政策規定享受購房獎勵和購房契税補貼。

二、購房獎勵、購房契税補貼截止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在《房屋徵收啟動公告》開始至《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公佈的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購房;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拆的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並騰房交地後12個月內購房。

三、享受購房獎勵、購房契税補貼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選擇貨幣補償或實行住房貨幣安置補償;

(二)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償款,並按期騰房交地;

(三)在市城區範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四、享受標準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1.購房獎勵:徵拆户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新購商品住房面積(以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面積為準)一次性享受200元/㎡的購房獎勵(已按潭政辦發〔20xx〕23號享受政策措施(五)、(六)項購房獎勵或補貼的不在此列),僅限一次(套)。

2.購房契税補貼:徵拆户本人購房,契税由税務部門直接減免;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義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購房款等於徵拆款的部分所產生的契税實行購房補貼,先繳後補,僅限一次(套)。

(二)購買二手住房不享受上述購房獎勵、購房契税補貼和原定税費補貼政策。

五、申請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税補貼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購房獎勵應提交的資料

1.購房獎勵申請審核表;

2.經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原件及複印件;

3.徵拆户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留複印件);

4.購房人為徵拆户法定直系親屬的,應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5.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詢問表複印件;

6.購房款繳納憑證及複印件;

7.購房人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複印件。

(二)申請購房契税補貼應提交的資料

1.購房契税補貼申請審核表;

2.經市房屋徵收部門備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原件及複印件;

3.徵拆户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留複印件);

4.購房人為徵拆户法定直系親屬的,應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5.購房款繳納憑證及複印件;

6.契税完税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7.購房人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複印件。

六、申請購房獎勵與購房契税補貼流程

按申請、初審、審核、比對、撥付流程辦理,具體為:

(一)徵拆户向被徵拆房屋所在地的區級土地和房屋徵拆部門申請;

(二)區級土地和房屋徵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資格等進行初審;

(三)市房屋徵拆管理部門複審;

(四)市房產交易中心對申請事項進行數據比對,並將比對結果錄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

(五)區級土地和房屋徵拆部門憑申請審核表撥付資金。

從第(二)項開始,由被徵拆房屋所在地的區級土地和房屋徵拆部門派專人辦理。

七、受理時間

自20xx年7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在受理後一個月內撥付購房獎勵或購房契税補貼。

八、經費來源

市級、區級、園區徵拆項目,根據原有徵拆資金來源,按徵拆項目總户數以2萬元/户的標準在徵拆監管資金中予以留提,列入徵拆成本。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處和市徵地拆遷管理處統籌建立專帳管理,專項專用,購房獎勵實施期滿後分別與項目業主單位結算,不足資金由項目業主單位予以追加,剩餘資金按原付款渠道返還。

九、其它事項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在20xx年4月12日之前做出徵收決定的項目所涉及的被徵收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購房獎勵,只享受原定税費補貼政策。原定的二手住房税費補貼政策執行至20xx年7月7日止。

(二)集體土地房屋徵拆的在20xx年4月12日之前按84號文件已完成徵拆補償的項目所涉及被徵收房屋的拆遷户,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購房獎勵,只享受原定税費補貼政策。未按84號文件實施的項目不享受購房獎勵。

(三)徵拆户在享受購房獎勵或購房契税補貼的,原則上不能辦理退房。如有特殊原因確需退房,必須將購房獎勵或購房契税補貼退回原帳户後才可辦理退房手續。

(四)徵拆户應在領取補償款後12個月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並完成購房獎勵和購房契税補貼的申請工作。

(五)直管公有住房租賃户及租賃單位自管產居住的職工,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解除租賃關係並騰退公房後,憑房屋租賃籤解約的相關手續、騰退資金結算憑證,可享受購房獎勵和購房契税補貼。

十、本實施細則由湘潭市徵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