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出台。對於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大家瞭解多少呢?下文是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本,歡迎閲讀!

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與互聯網服務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網上非巡遊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宣傳、公安、維穩、税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工商、質監、法制、人民銀行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中山市轄區內成立服務機構且符合以下設施條件: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培訓教室,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培訓教室面積不少於120平方米(租用他人房屋、場地作為經營辦公場所、培訓教室的,要簽訂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台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中山市營業執照及其隸屬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加蓋總公司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中山辦公場所場地圖紙、租賃合同或自有產權證明、公司部門、人員管理架構圖及職責分工説明;

(五)提供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相關部門對線上服務能力有效的認定結果證明材料;

(六)《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人員培訓制度》、《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相關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中山市轄區內、經營期限為6年,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滿後,對服務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給予續期,網約車平台公司需要延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經營期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服務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同意給予續期。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同時,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資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接通之日起30日內,到廣東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山市機動車行駛證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准入標準,准入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每三年公佈一次;

20xx年5月4日起,車輛准入標準為:《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使用2年內的車輛,非純電動小汽車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自然吸氣發動機排量應達到1750毫升及以上(或渦輪增壓發動機排量應達到1350毫升及以上,且發動機功率達到108千瓦及以上);《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使用2年內的車輛,機動車銷售發票金額不低於13萬元,2年以上8年以下車輛經過有資質的車輛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格不低於13萬;純電動車無價格、排量限制,但車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

(三)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衞星定位裝置,車載衞星定位裝置應符合國標及其他有關規定;

(四)外觀、顏色不可與中山市巡遊出租車相似,不可安裝出租車頂燈或相類似頂燈;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等應符合國標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人須按以下程序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遞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及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車輛價格鑑定評估證明);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第(二)項要求的車輛,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加註“擬同意申請”意見並簽章,車輛所有者持該表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網絡預約出租客運)變更手續及安裝相應監控設備。

(三)申請人持公安交警部門加具意見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已變更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使用性質的車輛行駛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技術裝置證明書、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證明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四)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明確經營區域為中山市轄區內,經營期限最高為8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60萬公里。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18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無職業禁忌症。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培訓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申請人按以下程序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駕駛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中山市居住證原件或複印件(針對非本地户籍);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材料;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安全標準,保證線上線下提供的車輛一致性,並接入平台,以及將車輛相關信息實時同步接入服務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交通運營監管平台。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持《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相關培訓教育應建立培訓大綱及檔案(簽名表、相片、培訓內容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在中山市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中山轄區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税,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網約車平台公司須對網約車在税收上負有監督或代扣代繳責任,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規範,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客户端應用程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户或者支付賬户、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中山市從事合法網約車服務行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駕駛員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駕駛的車輛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駕駛員、車輛須接入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且已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合同或協議;

(四)每次營運行為須通過網約車平台線上預約、派單(或搶單)、接單,形成完整的訂單流程記錄以備核查,不可巡遊攬客或線下接受預約載客。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中山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市委宣傳部及人民銀行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支付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市委宣傳部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委宣傳部、公安、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税務、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中山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調取查閲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市委宣傳部、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經營行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按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汽車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4日起正式實施。過渡期6個月。在此期間,各網約車平台對存量的專車、快車須有序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同步申請辦理網約車平台、車輛、駕駛員的經營許可手續。

解讀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網約車准入價格要求降低5萬元

此次頒佈的《實施細則》與去年10月頒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對車輛排量、駕駛員的户籍身份作出有明確規定,而對車輛准入價格要求從原先最低18萬元降低至不低於13萬元。

在網約車車輛准入條件上,本次《實施細則》要求7座及以下乘用車應持中山本地車牌,車齡不超過8年且行駛歷程不超過60萬公里。非純電動小汽車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自然吸氣發動機排量應達到1750毫升及以上(或渦輪增壓發動機排量應達到1350毫升及以上,且發動機功率達到108千瓦及以上)。

同時,車齡2年內的機動車銷售發票金額不低於13萬元;車齡在2年以上8年以下,經有資質的車輛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不低於13萬,較之去年徵求意見稿,此次正式實施對車輛價格要求降低5萬元。而對於純電動車方面,《實施細則》並無價格、排量限制,但要求車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

此外,車輛需安裝有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衞星定位裝置,且外觀、顏色不可與中山市出租車相似,不可安裝出租車頂燈或相類似頂燈。符合相關條件的車輛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受理後30日之內將取得《中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期限最高為8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60萬公里。

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罰款5萬元

在網約車駕駛員准入條件上,《實施細則》要求駕駛員需有3年以上駕齡,男性年齡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18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將經規定培訓考核後,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頒佈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將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其餘違反本規定的經營活動和駕駛行為,將視情況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予以5000至30000元罰款,駕駛員予以50至200元罰款。

較之去年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實施細則》加大了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金額從3萬元提升至5萬元,且對構成犯罪的,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力。

同時,對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各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預約出租車道路運輸證

網約車運輸證使用了現有道路運輸證的樣式和材質,在正面顯示有車輛照片、業主名稱、車輛號牌、車輛類型、道路運輸證號、有效日期等信息。

辦理網約車道路運輸證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海門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辦須知

一、申辦條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衞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JT/T794)的標準;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初始購置價格不低於12萬元;

(五)車輛已使用時間不超過3年(自《機動車行駛證》註冊日期起算);

(六)海門市車輛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住址登記在海門市);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純電動汽車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四)項以外的規定條件,且續駛里程不低於250千米。

需要取得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公司可以通過“南通市運輸管理處”微信公眾號提交預申請(一個微信號僅限單個車輛申請。微信申請功能於4月1日正式開通),或直接至辦理地點現場提交預申請。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通過初審後,按照規定進行預約交驗車輛、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安裝設備終端,最後審核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