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蓬勃興起,傳統行業紛紛藉助互聯網信息技術實現轉型升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態就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下文是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xx年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xx〕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20xx〕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税務、市場和質量監督、工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行政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三)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

(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本市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有效期限為4年。經營有效期限屆滿,若要繼續經營的,需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0天,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經營,或者開業後連續180日停止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相應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告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證件失效。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車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車輛檔次高於本市現有主流巡遊出租汽車,其車輛軸距不低於2650mm,且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增網約車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其車輛軸距不低於2400mm,續航里程不低於150km;

(三)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日期未超過3年;

(四)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衞星定位裝置,車載衞星定位裝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運營安全有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七)按規定投保相關營運保險;

(八)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需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相應委託書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四)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申請人應當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三條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後,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衞星定位裝置,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申請人持登記或變更後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車輛安裝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車輛保險單據原件及複印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對車輛做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鈎,最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予以註銷,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及時對註銷車輛予以清退。

第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終止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車輛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已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證,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或委託平台公司申請,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條件核查後,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定期對向其登記註冊的駕駛員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及時告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先行賠付。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台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在本市依法納税並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將本平台的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並實時傳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台登記、運營、交易數據,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採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於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佈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為巡遊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

巡遊車通過網約車平台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證;

(二)按照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經約車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四)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按照規定收取費用,並主動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

(六)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本市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巡遊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三)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監護;

(五)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六)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並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閲和複製有關材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税務、市場和質量監督、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頒佈實施之日起,已經在本市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規定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手續,並對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六條許可條件的車輛及人員進行清理。

20xx南昌網約車管理細則正式實施

6月1日,《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正式實施,我市開始受理網約車平台遞交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書面材料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的相關資料。

為給網約車辦事者提供高效優質的行政許可服務,市交通運輸局提前與市公安、財政、物價等多部門聯繫,做好各個工作環節的對接配合,同時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各項審批流程,在審批窗口增派了工作人員。為幫助辦事者瞭解網約車管理細則內容,該局還在審批窗口專門設立了服務諮詢台,發放辦事指南,耐心解答疑問。

據統計,《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正式實施首日,市交通運輸局共受理網約車平台申請2件,網約車駕駛員申請1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