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網約車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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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網約車新政
20xx年武漢市網約車新政出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xx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發展原則】堅持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依法規範管理,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調節網約車數量和運價。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接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務、税務、工商、質檢、網信、通信、人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許可條件

第五條【平台條件】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台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法人企業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按要求配備服務質量、安全監管、投訴處理等管理人員,具有在本市開展經營的信息服務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車輛條件】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在本市登記註冊,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尾氣排放符合我市環保標準;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具有車身電子穩定系統,安全氣囊不少於4個,軸距不小於2700mm;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50mm,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公里且功率不小於100kw;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駕駛員條件】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許可程序

第八條【平台申請和許可】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向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包括: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説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範本。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中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網約車平台公司發放有效期為6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車輛申請和許可】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車輛,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及複印件;

(三)與網約車平台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除外);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條【駕駛員申請和許可】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身份證、駕駛證及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記照片3張。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對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註冊有效期為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經營規範

第十一條【平台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運營安全,對服務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二)建立並落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責令投訴較多、服務惡劣的駕駛員或車輛退出營運,並將退出的駕駛員或車輛的信息報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

(三)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固定電話受理投訴,及時調查處理乘客投訴,對乘客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需要實行動態加價的,應當制定動態加價規則,向市價格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五)網約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車待租標誌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標識,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車輛上張貼或噴塗網約車標識;

(六)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七)保證網絡服務平台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八)平台數據庫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九)保證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網絡服務平台發佈危害社會穩定等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駕駛員責任】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運營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衞生,保證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運營設備完好;

(四)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營業站排隊候客;

(九)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乘客責任】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二)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台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五)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行業監管】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和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經營企業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部門監管】工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人社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税務機關應當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税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公安、網信、通信部門應當對網絡、通信信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信息共享】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管平台,實現與發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務、税務、工商、質檢、網信、通信、區交通運輸等部門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信息、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信用記錄等。

第十七條【行業自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項規定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網約車平台公司予以改正,並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四)、(六)項規定的,由價格、税務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三)、(八)項規定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駕駛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公安、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吊銷或註銷相關證件的,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可依法註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處罰主體】《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價格部門予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