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

想必大家都知道大學生助學貸款吧,那麼你知道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下關於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希望大家喜歡!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範業務操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貼息,用於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法定被監護人在國內高等學校就讀全日制本、專科或研究生所需學雜費和生活費用的助學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國境內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 介紹人指高等學校中負責助學貸款的部門;見證人指與受教育人關係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學校指中央財政貼息的中央部門(單位)所屬普通 高等學校和地方財政貼息的地方所屬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由各一級分行統一審批,個別學校集中城市的二級分行經一級分行轉授權後可在授權範圍內審批此項業務。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 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證件;

(三)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學習與品行標準,無不良信用行為;

(四)所在學校與中國銀行簽訂銀校合作協議;

(五)有介紹人推薦,且有一名見證人對其身份提供書面證明;

(六)同意在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批准展期時,貸款人可在其就讀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佈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和違約行為;

(七)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當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詳細住址;

(三)有正當職業和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信用良好,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資產抵、質押或具有代償能力並承擔連帶責任的第三方保證人;

(五)落實貸款人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和限額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具體期限根據借款人就讀情況確定,是否延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合同 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則在下一個利率確定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的利率執行;貸款延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 率期限檔次的,從延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貸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國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暫定為10萬元人民幣,如超過10萬元,須由一級分行主管行領導審批。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在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和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一)個人有效居留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及複印件或學生證及複印件;

(三)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和生活費用的證明;

(四)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或信用卡賬户;

(五)就讀學校出具的推薦信和同意其享受國家助學貸款50%貼息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在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經介紹人推薦。介紹人應協助貸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後出具推薦信,並在推薦信、助學貸款申請表、借款合同上籤章;

(二)向貸款人開具借款人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與生活費用的證明;

(三)組織借款人統一辦理填寫助學貸款申請、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

(四)將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退學、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協助貸款人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五)在借款人畢業前,以書面形式告知貸款人有關借款人的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情況,並協助貸款人辦妥借款人還款確認手續;

(六)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資料;

(七)銀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一名見證人。見證人原則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或系主任,其他人作為見證人需經貸款人同意。見證人應協助貸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貸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及複印件;

(二)證明借款人的身份;

(三)協助介紹人、貸款人全面瞭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員單位、居住地址、聯繫電話,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

(四)在助學貸款申請表、借款合同上籤章;

(五)在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前與其保持聯繫,並以書面形式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聯繫方式;

(六)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時還本付息義務。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時,須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和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及資料:

(一)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貸款人認可的借款人與受教育人關係的書面證明。

(三)受教育人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和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和生活費用的證明。

(四) 以財產作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或聲明。對抵押物須提交由有關部門出具的價值 評估報告和保險公司的保險文件,對質押物須提供權利證明文件。以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五)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或信用卡賬户。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介紹人和見證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最遲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給予能否貸款的答覆。

第十五條 貸款經審查同意後,貸款人即通知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對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擔保貸款,須與擔保人簽署《抵/質押 合同》或《保證合同》,填寫抵押登記或出質登記申請表、公證申請表,辦理抵押物保險,繳付抵押登記、評估、公證、保險等有關費用。

第五章 貸款擔保與保險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第三方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或履約保證保險。

第十七條 以抵押方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借貸雙方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以房產進行抵押的,借款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或備案)。

第十八條 以質押方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質押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同時,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質押人)應當辦理公證。

第十九條 用於 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行進行評估,也可委託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估價。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 的70%;以相同期限的銀行存單和憑證式國債作為質押的,質押率最高不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以其他有價證券質押的,應視質押品的價值確定質押率。

第二十條 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對質押的有價證券,未經質押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二十一條 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全額有效保證。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保證能力、破產或發生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的,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重新提供足額擔保和重新簽訂《保證合同》。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和保證人發生法律關係、性質、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與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證合同修正文本。

第二十四條 以資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貸款未償清期間,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執管。

第二十五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落實其他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發放、使用與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按學年及時將貸款中的學雜費部分劃入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户或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儲蓄或信用卡賬户,按學期將貸款中的生活費用部分劃入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儲蓄或信用卡賬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應對還款方式和還本付息計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清償;貸款期限在一 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辦法;受教育人在校就讀期間,貸款人可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只付利息,不還本金。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應授權貸款人於約定的還款日自動從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儲蓄或信用卡賬户中扣收應償還本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後,若有足夠的資金來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在還款前15天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對提前還款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

第三十一條 實行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准後,借貸雙方應簽訂貸款展期協議。

第三十二條 貸款逾期的,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央財政貼息經費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門應在中國銀行總行設立“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專户”,管理地方財政貼息經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 教育主管部門應在中國銀行一級分行設立“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專户”,定期將中央或地方財政貼息經費劃入該資金專户,用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四條 中央財政貼息的部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直屬分行須將每季末貸款餘額、利息金額、50%的利息貼息額於該季度末月結息日後的5日內上報總 行零售業務部,由總行零售業務部審核無誤後商國家教育部直接劃入總行賬户,由總行賬户再向各分行劃付;地方財政貼息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直屬 分行與當地政府主管財政貼息的部門協商確定貼息撥付方式。

第三十五條 國家信用助學貸款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發生呆壞賬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税前按規定核銷。

第七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內經有權部門宣告死亡或失蹤,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 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在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時,應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定。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的條款。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在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後30天內未將變更後的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義務;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七)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發生任何上述違約事件,貸款人可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三)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有權直接從借款人賬户中扣收);

(五)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佈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

(六)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借款人因發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採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蹤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二)借款人破產、受刑事拘留、監禁,以至影響債務清償的;

(三)借款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因其他債務的履行,影響貸款人權利實現的。

第九章 貸款管理與考核

第四十一條 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貸款人應將審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副聯寄至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管理部門,學校應將此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和貸款回收。各行盡職調查機構應將國家助學貸款作為監查重點進行事後盡職調查。

第四十三條 貸款發放以後,貸款人要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與學校需建立借款人個人信息台賬系統,並及時做好資料更新。

第四十六條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由各行在7254會計科目下設子科目進行核算和專項統計。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行教育助學貸款的借款合同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糾紛解決條款,包括仲裁條款、司法管轄條款。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修改和解釋,一級分行、直屬分行應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