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管理實施細則

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管理實施細則是如何制定並且實施的呢?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管理實施細則究竟是怎麼樣的呢?下文是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管理實施細則
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需要,規範我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因公證照是指由外事部門頒發的臨時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的有效身份證明。因私證照是指由公安部門簽發的臨時出國(境)從事商務、旅遊、探親、學習等非公務活動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三條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是指市公安局和市外事僑務局。

第二章信息報備

第四條國家工作人員的信息資料必須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各部門、行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六條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報備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户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報備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負責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

(一)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市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下同)、副處級建制單位的副職領導的信息資料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報備。科級以下人員(含市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內領導以外的人員,下同)的信息資料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負責報備。

(二)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領導人員和財務主管人員的信息資料由市國資委負責報備。其它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由所在單位直接報備。

(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單位人員的信息資料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報備。

(四)對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由市紀委監察局、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國安局等單位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的同時,還要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報備。

第八條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和報備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報備工作,並互相通報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九條報備單位要及時將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國家工作人員的信息如發生變更,負責報備的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變更情況通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因不及時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或變更而漏控的,由報備單位承擔責任;因在審批過程中疏忽而漏控的,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條報備單位要將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以電子文檔和書面兩種形式同時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市出入境管理部門須向報備單位簽發報備回執。

第十一條各單位如不按規定報送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均不辦理該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審批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該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每半年向市委黨廉辦和市委組織部提供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辦理證照和出入境記錄等情況。

第三章政審

第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公因私出國(境),須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經組織部門、人事部門批准後,再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十四條因公常駐國(境)外的處級領導幹部,由所在單位提交有關資料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後報市委審批。科級以下人員(含工勤人員)由所在單位提交有關資料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第十五條副處級領導幹部、副處級單位的副職領導,市直黨羣系統(含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公出國(境)的,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市直其他科級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由市人事局審批。

第十六條省管幹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申請續辦出國(境)簽註,必須按程序報省委組織部審批。處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由其所在單位報市委組織部審批。科級以下人員因私出國(境)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請出國(境)定居(包括申請辦理單程前往香港、澳門通行證),要區別不同情況辦理審批手續。擔任現職的,須在辭去現職一年之後;離、退休的,須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半年之後,按幹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黨組(黨委)提出意見,報上級黨組(黨委)審批。省管幹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要事先徵得省委統戰部的同意),經市委同意並經省委組部審核後報省委審批。

第四章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

第十八條市外事部門根據因公出國(境)任務性質和幹部管理權限歸口受理全市因公出國(境)任務的審核、審批和報批事宜,並統一到省外事部門辦理因公護照和通行證以及簽證簽註手續。

第十九條因公常駐國(境)外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市政府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科級以下人員申報因公出國(境)材料須經處級以上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外事僑務局審批。市直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出訪,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市直單位主要領導因公出訪須由分管市領導簽署意見;縣(區)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出訪,須由縣(區)委書記或縣(區)長簽署意見。所有處級領導幹部的因公出國(境)申報材料均由市外事僑務局受理後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出訪,申報材料須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交市外事僑務局受理,由市外事僑務局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再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因公出國(境)所需申報材料由市外事僑務局根據中央和省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因公出國(境)幹部出訪必須以真實身份辦理出訪手續,不能隨意變通,更不能弄虛作假。

第五章因私出國(境)證照審批

第二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證照由市公安局統一審批。

第二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申辦因私出國(境)證照,應按規定遞交申請材料和提供所在單位或其主管單位的意見。其中處級領導幹部、副處級單位的副職領導還要提供市委組織部的審查意見,省管幹部要提供省委組織部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遞交的申辦因私證照的申請材料由市公安局按國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的規範辦理。

第二十七條科級以下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審批。副處級以上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六章證照管理

第二十八條實行出國(境)證照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成員的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分別由其辦公室統一管理。市直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因公出國(境)證照由市外事僑務局統一管理;因私出國(境)證照由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直科級以下人員的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市直國家工作人員新辦證照(含續辦證照)一律實行證出即管辦法,證照不交本人。按分級管理原則,證出後,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相關的證照管理部門領回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幹部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的管理,建立證照專人負責制和使用登記保管制度,統一使用《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證照管理登記表》(見附表1)和《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證照個人檔案卡》(見附表2)。

第三十二條嚴格按規定使用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因公務出國(境)應使用因公出國(境)證照,因私事出國(境)應使用因私出國(境)證照,不能混用。也不得同時攜帶因公、因私兩種證照出國(境)。

第三十三條因公出國(境)的幹部應在回國(境)後15天內,因私出國(境)的幹部應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所持出國(境)證照交由指定部門統一管理或註銷。個人不得私自保存。

第七章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因私出國(境)實行請示報告制度。請示報告制度和證照領用、回執制度一併執行。

第三十五條副廳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因私出國(境)必須填寫《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呈批表》(見附表3),此表由本人親自填寫,單位出具意見,由市委書記或市長審批。憑呈批表分別到市委辦公室、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領取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和《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回執單》(見附表4)。

第三十六條市直處級領導幹部因公因私出國(境)必須填寫《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呈批表》,此表由本人親自填寫,單位出具意見,市直副處級領導幹部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市直單位主要領導由分管市領導審批。憑呈批表分別到市外事僑務局、市委組織部領取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和《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回執單》。

第三十七條市直科級以下人員因公因私出國(境)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憑呈批表到本單位人事部門領取因公因私出國(境)證照和《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回執單》。

第三十八條因公因私出國(境)人員回國(境)後7日內須向領證部門填報《惠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回執單》,報告其出國(境)逗留時間、活動內容以及有無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八章紀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委組織部、市外事僑務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直有關單位承擔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紀律責任。對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規定,導致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對違反出國(境)證照管理規定,拒不將出國(境)證照交給有關部門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和暫停其出國(境)政審。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私自不歸的,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並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組織批准,私自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國家工作人員,一經發現立即調離工作崗位,收回居留權證,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身份辦理出國(境)證件,以及臨時出國(境)團組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擅自變更路線的,由紀檢部門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僑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縣(區)及駐惠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報備

(一)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市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下同)、副處級建制單位的副職領導的信息資料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報備。科級以下人員(含市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內領導以外的人員,下同)的信息資料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負責報備。

(二)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領導人員和財務主管人員的信息資料由市國資委負責報備。其它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由所在單位直接報備。

(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單位人員的信息資料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報備。

(四)對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由市紀委監察局、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國安局等單位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的同時,還要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