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範圍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條款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規定對被保險人支付下述損失及費用:

(一)(甲)由於被保險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產生嚴重危險污染沿海,被保險人採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費用以及(乙)補償有關政府清除被保險船舶有任何程度過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費用。

(二)由於被保險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對第三者的污染損害,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負責支付的賠償。

(三)根據法律應予負責的或由於被保險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與被保險船舶有關的任何其他疏忽行為或失檢而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其財產(包括有關費用和雜費),任何固定的和浮動的物體、陸地或水的滅失和損壞,但在任何情況下,本條款責任不包括本公司船舶險條款第一條第(2)項規定可以取得賠償的此類損失及費用。

(四)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對被保險船隻殘骸的起浮、清除、破壞,建立標燈或標記所支出的成本費用或者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予承擔的此類費用。但獲救物料與殘骸價值應首先自上述費用中扣除,本公司僅對其不足之數予以賠償。被保險人出售殘骸,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

(五)由於被保險人,作為海運承運人或其他應由被保險人代負疏忽過失法律責任的人,違反謹慎地裝載、收受、配載、承運、保管、照料、卸裝及交付貨物或財產的應盡義務,或由於被保險船舶不適航和裝備不良造成其待裝、裝運中或已裝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損失。但每一裝貨航次的賠付額中,被保險人應自負1,000美元。

(六)任何法院、法庭或司法當局所判決的應由被保險船舶擔負的各項罰款或罰金。

但被保險人對油污罰款每一事故應自負500美元。其它罰款每一港口應自負500美元。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關於被保險船隻由於超載而引起的罰金款以及有關的法律費用不予負責賠償。

(七)被保險人因涉及本條承保責任或開支或為避免該項責任或開支而支付的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在內。

本公司對油污索賠責任,每一事故最後以100,000,000美元為限。對其他索賠的最高責任每一事故(或第(5)項規定的每一貨運航次)為35,000,000美元。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予負責賠償:

(一)由於船東的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被保險船舶的船殼和機件的正常維修、油漆費用和本身磨損或鏽蝕;

(三)本公司船舶戰爭險條款規定的承保責任和除外責任;

(四)滯期損失。

三、保險期限

期限最高一年,以保單規定的起止時間為準。

被保險船舶在保險期限內出售或轉讓時,除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外,保險責任立即終止。如果被保險船舶在航程途中出售或轉讓,保險責任可延至該航程終了時止。

如被保險船舶已構成實際或推定全損,本保險即行終止,但對於導致此項實際或推定全損的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四、退費

(一)被保險船舶在保險期限內出售、轉讓或退保,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退還給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船舶在安全港口內連續停泊超過30天時(停泊期間自到達日起算至離港日,但應扣除一天)按日比例計算給予下列停泊退費。

船上無船員無貨物按95%退費。

但本公司有權保留按年費率每一登記總噸

美元計算的最低保費。

五、損失處理

(一)被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以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應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使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和必要的證件移交給本公司。

六、爭議的處理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得解決,須要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或訴訟的地點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