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達成的,由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為其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協議。這裏的保證人是指主合同以外的,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

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

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擔保權人應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真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所謂保證,首先必須注意,保證人必須是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人,主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充當合同債務保證人。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裏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不過,一般情況下,擔保權人最好應當選擇確有保證能力的企業法人作為保證人。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才具有備獨立的、充足的財產和對自己財產的獨立支配、處分權,才能擔負起代替主合同債務人履約的擔保責任。如果保證人只是一種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那麼這種經濟組織一般都不享有獨立的財產權,他們既無獨立的財產權,又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當然不應成為保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充當保證人。

在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時,擔保權人還必須注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第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第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2.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所謂保證能力,主要是指保證人應具備與擔保數額大體相當的自有財產,以便其屆時能夠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按照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具備完全的代償能力,即保證人擁有的財產應足以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保證人沒有代償能力的問題。因此,在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擔保權人應注意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審查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第一,審查保證人的財產是否等於或大於被保證的範圍。債權人不能輕信保證人提供的財產數額,而應當認真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

第二,審查用於保證的財產是否是保證人合法的財產,是否可以用作保證。 第三,審查用於保證的是否是保證人依法有權獨立處分權的財產。

此外,擔保權人還應當對保證人當前和今後的經營現狀作出評估,以確保主合同到期時,保證人仍具備較好的支付能力。對於認為確有保證償債能力的保證人,才可以接受其提供的擔保。

3.審查經辦人是否具有代理權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制度不嚴,管理混亂,一些業務人員未經單位同意而擅自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與他人簽訂保證合同。因此,在保證合同簽訂時,擔保權人應注意審查保證方經辦人的代理權限,即經辦人是否有代理簽訂保證合同的權力。如果經辦人未經授權而擅自簽訂保證合同,其產生的法律後果只能由法定代表人,如果是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經辦人簽字時,則必須審查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4.保證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保證合同不屬於即時清結的合同,而且保證本身也不是直接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是為了保證已訂立的經濟合同能夠全面履行,當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時,保證人要負責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證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以便權利人主張權利時有據可依。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係。

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第一,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第二,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第三,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並簽字蓋章;

第四,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