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飾供貨擺放合同(精選3篇)

配飾供貨擺放合同 篇1

採購方: (以下簡稱“甲方”)

配飾供貨擺放合同(精選3篇)

住 所: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供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購買x户型室內配飾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標的

甲方向乙方購買的室內傢俱配飾,配飾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具體技術標準與要求和單價詳見附件報價單。

傢俱配飾品的供貨工期:自收到首付款後三個月內。

第二條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2.1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x元整(RMB。

2.2本合同總價款包括但不限於購買的室內全部配飾、製作費、運輸費、包裝費、安裝費、人工費等甲方為購買配飾所應支付的全部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2.3合同價款的支付:

2.3.1分期支付

A.本合同簽署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

B.精裝修工程過半(天花、燈位開孔,燈具達到現場;牆面基層完成,牆面壁紙到達現場;門、窗套開始安裝),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作為進度款,即人民幣;

C. 乙方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安裝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確認質量無異議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5%,即人民幣---------------元整 (RMB-------------------.00) ;

D. 壹年保修期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即人民幣----------------元整 (RMB------------.00) ;

2.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項的同時,必須提供正式的税務發票。若乙方不提供發票,甲方有權暫時拒絕支付該筆款項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同時,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三條配飾的製作

3.1乙方應在收到預付款七日之內起開始製作,關於配飾製作的具體要求與標準詳見附件。

第四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4.1乙方供貨時間為: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於供貨後七日內,完成全部配飾的安裝工作。

4.1.1供貨及安裝時間如有變化,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4.2乙方供貨地點:乙方應按4.1款約定時間或甲方通知的時間,自行承擔運輸費用將配飾運至----樣板間內,或運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點(北京以外的地點除外)。

4.3運輸費用:運輸相關費用和貨物保護問題由乙方承擔。

4.4乙方負責全部配飾的包裝並承擔包裝費用,包裝標準為:有效保護標的物完好。

4.5乙方自行解決卸貨及卸貨工具。運送期間或送至甲方指定地點時全部或部分配飾受到損壞,乙方須立刻為甲方免費更換或維修,項目交貨期不予順延。

第五條甲方權利義務

5.1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對於延期支付,乙方的到貨時間順延。。

5.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作好現場安裝的工程配合工作。具體包括:

5.2.1為保持飾品不受損壞,交貨時現場須清理乾淨,施工人員不得留在現場,工程驗收交鑰匙後乙方進場安裝擺放;

5.2.2進入樣板間的道路整潔,確保貨車能夠開入樣板間門口,如道路不具備條件,甲方應協調解決,保證貨物進入樣板間;

5.2.3保證樣板間內水、電的正常使用;

5.2.4如樣板間傢俱配飾已點數交接,工程又進場返工所造成的傢俱飾品移位與污損,乙方不再重新擺放;

5.2.5如發生上述四種任何其一情況時,乙方有權拒絕進場,同時工期順延。

5.3甲方在合同簽訂後,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所需配飾數量和型號,乙方應予調整。但甲方應在乙方交貨前向乙方提出,調整總量不超過總價值的10%。

5.4 甲方應於完成現場開荒保潔後,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乙方進場時間。

第六條乙方權利義務

6.1乙方依合同約定完成全部配飾的製作,保證配飾的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及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6.2本合同項下配飾在乙方交貨並且甲方組織安裝驗收認可之前的成品保護問題由乙方承擔,在安裝完畢甲方驗收認可之後的成品保護問題由甲方承擔。

6.3乙方負責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配飾的安裝,確保安裝質量。安裝配飾所需的配件、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

6.4乙方承擔本合同中全部配飾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若有任何第三方主張對本合同中的標的物享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抵押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6.5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轉讓其應履行的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6.6乙方免費為甲方相關人員提供裝修配飾設計等內容講解。

6.7乙方保證提供的清單內容中超過50%的物品為本項目獨有。

6.8乙方對於國內採購的產品或傢俱的20%在加工及採購過程中必須通知甲方共同參加採購或對進度進行控制。

第七條質量要求

7.1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配飾是全新的,其質量、規格和性能等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和項目所在地相關標準、規範及設計要求,並且符合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標準以及雙方已封存的樣品的質量標準。

7.2乙方保證其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之產品不涉及知識產權、未經授權、假冒等法律瑕疵。

第八條樣品

8.1乙方應於本合同簽署後30日內向甲方提交可提供的,如窗簾布藝布樣樣品並附上任何必要的説明介紹等資料,以供檢驗和封存。甲方應及時簽收樣品。

第九條檢查與驗收

9.1乙方將該批配飾運至本合同約定地點後,貨物質量驗收由甲方、乙方共同完成。驗收合格標準為:已封樣物品同封樣,沒有封樣物品參考同行業中同等物品為比較基礎。

9.2若乙方不及時派人蔘與現場交驗,則甲方有權自行驗收,並對質量不合格、損壞等做出記錄,視為乙方認可並負責處理。

9.3貨物點驗:由甲乙雙方在交貨地點共同清點後在交接清單上簽字確認。甲方指定代表若有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9.4甲方應在貨物交付後檢查貨物數量、規格、型號及質量,並將任何短缺、超出、損壞或其它與合同不符的情況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將於五日內依據甲方通知及時予以更換、調整、補齊貨物。

9.5各方確認,在貨物使用過程中,如貨物存在質量瑕疵的,則雖經甲方按本條約定驗收完畢,亦不視為甲方對乙方貨物質量瑕疵的認可,乙方仍應承擔質量瑕疵賠償、補償等的責任(由甲方原因造成損壞除外)。

第十條保修服務

10.1 乙方承諾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的保修服務,包括:非人為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非質量原因,出於人為操作或其他原因發生的問題,由甲方支付修理費用,乙方維修。質量保證期的起算時間:自乙方交貨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0.2 乙方承諾如甲方報修,乙方將派人於24小時之內到達現場,作出故障診斷,並在三日內修復完畢,如需返廠維修,則在五日內修復完畢(北京以外的供應商除外)。

10.3 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如果發現貨物及相關配件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明產品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索賠。在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乙方負責無償退換、修理,並應對由於產品質量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負責。

10.4 甲方可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簡稱物業公司),實施本條所述保修管理。物業公司可代表甲方行使如下職責:

A.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對工程進行維修、維護;

B.代表甲方檢查、跟蹤、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C.代表甲方簽發工程保修施工驗收單;

如甲方委託物業公司實施保修管理的,則甲乙雙方在結算質量保證金時,由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乙方履行本合同情況之書面文件,雙方均同意以此書面文件作為結算質量保證金的依據。

第十二條保密條款

12.1在簽署、履行本協議過程中,雙方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雙方同意保密,未經對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許向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12.2本合同終止後,本保密條款規定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由於任何一方的過錯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過錯,則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13.2甲方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內無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13.3本合同簽訂後,如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業務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終止委託,並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終止委託的,甲方需對乙方按雙方約定的工作進程所發生的實際而合理的費用予以補償,同時,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13.4乙方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指派的人員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行為。

13.5乙方保證其依法成立並向甲方提供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在甲方支付價款時,乙方未提供,則甲方不予支付價款,且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13.6乙方遲延交貨的違約責任為:乙方每逾期1日(包括部分遲延),須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金,直至實際全部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交付配飾之日為止,如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乙方不承擔責任。

13.7乙方交付配飾的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更換,更換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若因乙方拒絕更換或更換不及時或經乙方更換2次後仍不能解決問題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貨且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如由此造成其它第三方向甲方進行索賠時,甲方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且乙方必須賠償第三方之損失;乙方不能積極主動解決質量問題並賠償損失時,甲方可代為賠償,並可向乙方追索該筆賠償金,違約金的金額甲乙雙方根據損失大小另行協商。

13.8因乙方發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的違約金: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一個階段的工作超過30日的;

B. 拒絕執行甲方要求其修補缺陷或更換不適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書面通知,而這種拒絕的行為使工程受到了實質性的影響;

13.9如違約方支付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進一步補償。本合同所稱損失應包括因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以及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守約方為處理違約事件所發生的包括調查、訴訟、律師等法律費用在內的費用和開支。

第十四條不棄權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它合同/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應視為放棄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任何單獨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妨礙該方將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

第十五條通知與送達

15.1以本合同為目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通知均應以親自遞交、郵遞、特快專遞或傳真發至文首列明的聯繫地址和/或聯繫方式,否則不發生效力。如果擬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聯繫地址和/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則其應在發生變更情況之日起1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5.2通知被視為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決定:

A. 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時視為有效送達;

B. 以(預付郵資)的掛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準)後第7日視為有效送達;

C. 以快遞發送的通知應於交予合法的快遞服務發送後第3日視為有效送達;

D. 以圖文傳真發出的通知,在傳送日後第1個工作日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六條聯繫人

16.1甲方指定 ,乙方指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代表其指定方並且其指定方僅通過該聯繫人負責與另一方的通知、提出詢問、答覆、提出意見、確認等本合同履行之相關事項,任何一方應對其指定的聯繫人職責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16.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變更上述聯繫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對上述聯繫人的指定依然有效。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正式發佈為準,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誤和影響。

17.2當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時,履行合同的時間將予以順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期相同但合同價格不因此而改變。

17.3不可抗力發生後,受影響方應立即將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後14日內出具事故發生地區的有關機構證明並取得另一方認可。上述情況發生後,雙方應努力採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後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17.4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17.5本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市場環境變化、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及生產安排不周等情形,無論嚴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為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完整合同

本合同構成各方對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該等事項作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合同或許諾。

第十九條修改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經修改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條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條款在被認為無效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況下,該條款的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不得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繼承

本合同生效後,無論甲方或乙方的名稱、組織形式、企業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投資者等發生任何變更,甲方或乙方應繼續或要求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恪守並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之相關義務。

第二十三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23.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

23.2雙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修改和終止)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或索賠均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標題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作為參考,不影響本合同的含義及其解釋。

第二十五條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補充條款

在支付第一、第二筆工程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額保函,保函至乙方交貨甲方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配飾供貨擺放合同 篇2

購方:

供方:

教學設備採購項目(採購編號:)通過公開招標,為中標人。為規範甲乙雙方的行為,維護雙方利益,經友好協商,茲訂立如下購銷合同:

一、提供樂器的品名、數量及金額:(產品清單見附表)

二、運送時間: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運送到指定地點。

三、質量檢驗:貨到後由甲方指定接收單位驗收,接收單位驗收合格後需出具證明。

四、結算方式及時間:貨到驗收完畢且無質量問題,甲方於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貨款xx元。

五、服務承諾

1、我公司承諾對所有提供產品自驗收之日起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

2、我方對所出售的鋼琴提供免費調律一次。

3、我方鄭重承諾如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我公司所供貨物均由生產廠家直接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包維護保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均由我公司負責。

4、保修期內,如設備或零部件非人為因素出現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時,則保修期和免費維修期相應順延。

5、我公司針對採購方項目授權本地專門售後服務單位,可為採購方提供隨時上門服務。對採購人的服務通知,在接報後1小時內響應,4小時內到達現場,24小時內處理完畢。若主要設備本身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在24小時內仍未處理完畢,我公司將提供相同檔次的設備予採購方臨時使用或採取應急措施解決,保證不影響採購方的正常工作業務。

6、售後服務熱線:,24小時售後服務熱線:.

六、違約責任: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糾紛或一方因特殊困難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妥善予以解決。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配飾供貨擺放合同 篇3

需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現就 草炭土 供貨並安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供貨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技術要求以及單價、數量、金額等

1、詳細供貨清單見附件一,數量由乙方根據甲方要求面積合理配貨;

2、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數量為暫定數量。

3、甲方在本合同實施期間有權調整供貨產品的範圍;

4、超出本合同供貨清單(附件一)範圍外的供貨,雙方必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否則甲方不予結算付款。

第二條:材料包裝、交貨、施工期限、地點及方式

1、交貨並完工期限:合同簽訂日期後根據甲方現場需要供貨。

2、詳細的各種材料到貨時間以甲方 項目部的進貨計劃單為準,乙方應嚴格按照要求分批組織材料進場;在每批次送貨前,乙方必須提前與甲方的專業工程師確認所送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及到場時間。

3、交貨施工地點:乙方安排運輸材料至 工程現場內,由甲方指定地點並負責場內卸貨;在竣工驗收之前發生的所有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4、關於本條款的其它補充約定: 。

第三條:雙方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1、 甲方採購員: ,聯繫電話:

甲方庫管: ,聯繫電話:

甲方專業工程師: ,聯繫電話:

2、乙方代表: ,聯繫電話:

第四條:材料的質量標準和要求

1、供貨的各類材料以甲方提供的施工要求乙方自行配貨。

2、所有材料必須按國家相應標準生產、驗收的具有原產地證明的未經使用過的全新正品。

第五條:貨物的檢驗(後續責任的考慮)

1、甲方有權對材料質量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由乙方承擔補充或更換的責任。如對甲方工期造成影響,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乙方代表無故不能按時到達現場,甲方有權會同監理工程師與業主代表共同驗貨,對驗貨情況做好書面記錄,乙方應認可此記錄,並承擔與上述條款相應的責任。

3、合同約定甲方現場驗收人員為:甲方項目部專業工程師、預算主管、項目經理

第七條:合同價款、付款條件及結算依據

1、本合同價款總計 大寫:人民幣 元整。

2、合同形式:(1)固定單價合同 後附:附件一 供貨清單材料綜合單價為材料運到甲方 項目部工地現場,價格中所包含的內容包括:貨物供應、乙方負責運至工地並提供發票(包含運費),綜合單價為結算依據,無論任何原因結算時不作調整。

3、付款方式:

預付款:無

進度款:無

結算款:貨物到場後經甲方項目經理、現場綠化工程師驗收後,每月按實際量結算貨物的100% 。

4、最終結算數量以項目部簽署的竣工驗收單數量為準;驗收單需項目預算主管、項目經理及區域總監簽字確認。

5、材料供貨完畢,以合同內約定的綜合單價(詳見附件一)進行結算,實際供貨時合同內未約定的材料品種按即時市場價格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價格計入結算。

第八條:合同文件的組成

1、 本合同協議條款。

2、 補充協議

3、 附件一:供貨清單及材料綜合單價表

4、 附件二:廉潔合作協議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與失效

1、 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 質量保證期滿,甲方付清全部價款後失效。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及變更

1、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如因設計變更原因確需解除或變更合同時,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7天內給予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同意。

2、 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提行。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合同條款的解釋或執行意見不同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二條:其它

1、本合同一經簽定即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終止,否則即為違約。雙方修改、變更、終止本合同,應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進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定補充協議。

2、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4、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的條款,如與現行的和即將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應為無效,但無效部分不影響本合同的整體部分,本合同的整體部分仍然有效。

5、本合同涉及的內容,雙方應注意保密,任何一方有意或無意泄露於第三方而造成對方損失的,均需承當相應責任。

6、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或任何形式將本合同轉包或分包,發生上述情況,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乙方賠償甲方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7、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執4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關於本合同的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