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貨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肉類供貨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價格、包裝及供貨批量
見每批貨物發貨單。貨物發貨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交貨及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貨物驗收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衞生許可證、屠宰資質等證件及每批貨物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票據文件。乙方應對每批貨物進行驗收,對質量有異議的,由雙方抽樣封存後在____日內進行進一步檢驗,檢驗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貨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貨款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____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貨驗收條件致使甲方無法按時交貨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或來自不具備合法資質的屠宰企業的,乙方有權拒收,並及時通知甲方;發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質量異議的情況下,甲方應在____日內另行向乙方補足貨物;質量問題嚴重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質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若發生特殊情況,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貨的,或甲方無足夠貨物提供給乙方的,均應提前____日告知對方,雙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時通知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5.一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或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八、不可抗力: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供貨合同 篇2
需方:
簽訂日期:
供方:
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需方向供方訂購下列貨物,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一、供貨清單
供貨總金額:
二、運輸方式及費用
1.運輸方式:汽運。
2.運輸費用:由供貨方承擔。
3.需方貨運詳細地址:
三、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3日內預付合同總金額的%,收到貨物確認簽字後日內支付合同總額的%。供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四、交貨方式
1.交貨日期:需方向供方支付預款後
2.由供方負責發貨,交貨日期以需方簽字的送貨單日期為準。
五、貨物驗收
1.驗收標準:
2.需方收到貨物後7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需方驗收合格。
3.在承運商為供方所指定的前提下,如貨到需方時發生貨運破損,需方應立即與承運商簽訂貨物破損證明,並將此證明在需方收到貨五個工作日提交供方,否則供方將不負責向承運商辦理索賠事宜。
六、保修條款:依照原廠商保修標準。
七、所有權:貨物所有權在需方未全部支付貨款前仍屬於供方,如需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供方有權將貨物收回,同時需方須承擔因此給供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支付違約金、貨物收回所產生的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八、風險轉移:貨物損毀的風險自到貨之日起轉移到需方。
九、違約責任:
1.供方責任:供方如不能如期交貨,供方須按照供貨金額的%日向需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需方造成的損失。
2.需方責任:需方未能按時履行其付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須按照未付款部分的%日向供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供方造成的損失。
十、不可抗力:因颱風、地震、水災以及其它非需、供方責任造成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為不可抗力。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通知對方,並在5天內提供事件詳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按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
十一、解決糾紛的方式:如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十二、合同擔保:如需提供擔保,另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1件。
十三、合同變更: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必須在供方發貨前3日提出,在雙方同意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1件。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無
十五.本合同附1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供方執壹份,需方執壹份。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十七、合同簽訂: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北京市海淀區
需方:供方:
北京市供貨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税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週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__)。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於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範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户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於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採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於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村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採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_____ 承租方(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
保證人(簽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承租方
電話
住址/地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經辦人
電話
住址/地址
保證人
電話
住址/地址
駕駛員
駕駛證編號
檔案編號
電話
車牌號
車型
顏色
燃料標號
租金標準
保證金
起租時間
應還時間
租期
限駛里程
超程費
超時費
預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變更記錄
特別約定
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閲讀合同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時)起生效
出租方(簽章):
經辦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簽章):
經辦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方(簽章):
經辦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