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廣告合同(框架電梯平面媒體)

合同由以下雙方在上海公司所在地簽署

甲 方:
地 址:

乙方: 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發佈廣告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發佈媒體:框架電梯平面媒體
二、發佈內容: (品牌/產品)
三、發佈時間、地點、媒體發佈費用

電梯廣告合同(框架電梯平面媒體)
發佈時間發佈城市發佈地點發佈數量(塊)發佈單價 (元/月/塊)媒體發佈費用
見附件[ ] 元/月/塊¥[ ]元
合計:¥[ ]元

四、製作費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廣告畫面製作費用計 ¥[0]元。
五、合同總金額與支付方式:
1. 以上發佈費用與畫面製作費用合計:(小寫)¥[ ]元,(大寫)[ ]元。
共分[ 3 ]次付款。

付款時間合同金額比例費 用
第一次付款¥[ ]元
第二次付費¥[ ]元
第三次付費¥[ ]元

2. 甲方應按照上款要求按時將款項匯入以下帳號:
開户名:
開户行:
賬 號:


3. 發票:
(1)對甲方支付的廣告發布費,乙方將開具正式的廣告費發票;對甲方支付的廣告設計費、廣告畫面製作費、印刷費及畫面特殊更換的上畫費等服務費用(如有),乙方將開具正式的服務費發票。

(2)乙方在收到支票後5個工作日之內將正式發票遞出;如發票抬頭與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稱不同,甲方需特別註明收票人為 。

六、廣告的製作及刊發:
1. 甲方負責發佈內容的的畫面設計,甲方應在廣告發布前10天,將所要發佈的廣告內容印刷為四色菲林片或製作成MO或相應的電子文件提交給乙方;乙方將在甲方審看畫面打樣並簽字確認後開始印製。
2. 如甲方自行印製廣告畫面的,甲方需於每月廣告發布開始前3天,將印製好的廣告畫面送至乙方;此外,甲方還應按發佈總量的10%為乙方留存餘量,以彌補上畫中的損耗。
3. 廣告首次刊發前,甲方如欲變更廣告發布時間和發佈內容的,至少應於本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日前的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時已發生了印製等費用的,甲方還應及時向乙方支付該費用。
4. 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開始發佈廣告,上畫週期不超過3天,甲方廣告發布時間超過1個月的,可享受乙方於每月15日提供的免費更換畫面服務一次。免費更換畫面是指更換原廣告畫面或變更原定的廣告發布位置,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如印製費等,甲方另行支付給乙方。
5. 若甲方在前款4約定的時間外要求刊發廣告的,甲方應向乙方額外支付上畫費10元/張/次。
6. 廣告刊發後的10個工作日內,乙方以光盤或紙質報告方式向甲方提供發佈監測報告。

七、其他
1. 本合同的標題及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檢索方便而擬定,不應用來解釋合同條款的含義。
2.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廣告發布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二“廣告發布地點”及本合同有效期內形成的其他附件、補充協議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上海銘邸廣告有限公司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聯繫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86-21-62177776-
傳真: 傳真:86-21-52280509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200041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上海市靜安區鳳陽路588弄26號2501室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框架媒介廣告發布合同補充條款
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
(A)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照合同的約定準時完成廣告發布;
(B)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照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內容真實、準確的媒體發佈監測報告,並有權對實際發佈情況進行監督和核實;
(C)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附件第三條1款的約定,對廣告實際發佈版位數量進行補償發佈;
(D) 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期限屆滿後,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約權。
甲方義務:
(A) 甲方保證其具有簽訂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權利和資格;
(B) 甲方應保證其提供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且該廣告內容不存在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的情形;
(C)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費用。對於廣告發布期間發生的除合同第五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費用,如合同第六條第3,4,5款規定的費用,甲方應於該費用發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D) 甲方應在甲方應在廣告發布前7天,向乙方提供廣告發布審批/登記/備案所需的文件資料;

第二條: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的權利:
(A) 乙方有權就其向甲方提供的廣告發布服務向甲方收取約定的費用;
(B) 乙方有權審查甲方提供的廣告畫面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對不符合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的,乙方有權要去甲方更正;甲方如拒絕更正或經更正後仍不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乙方有權推遲發佈或拒絕發佈,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乙方的義務:
(A) 乙方應按約定及時發佈甲方的廣告,並負責辦理廣告發布的登記/備案手續;
(B) 乙方負責所發佈廣告畫面的上畫和維護,如發生影響廣告正常發佈的故障,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儘可能在3日內修復。超過該期限仍未能修復的,乙方將為甲方調換等價位置的其他版位發佈廣告。
(C)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媒體發佈媒體監測報告。

第三條:有關發佈方面的其他約定
1. 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及形式完成廣告發布,但如因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電梯暫停檢修等,致使甲方廣告發布未能如數完成,乙方應保證廣告實際發佈數量與廣告發布合同約定的數量之間的誤差不超過5%;若超過5%的,乙方需根據誤差數量對甲方進行發佈數量上的補償;
2. 甲方應按時提供印製好的廣告畫面或印刷用四色菲林片/MO,以便乙方及時進行廣告上畫或進行印製;如甲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印製好的廣告畫面或印刷用四色菲林片/MO,乙方有權推遲廣告發布時間並不需承擔任何責任;同時甲方還應支付自約定的廣告發布日至實際發佈日期間的廣告發布費;
3. 若甲方對乙方的媒體發佈安排有異議的,應最晚於接到媒體監測報告後的一週內將異議內容以書面方式通告乙方,超過該時間視為甲方默認接受了乙方的發佈行為。

第四條:不作為義務
除訂立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之需要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複製或許可第三方擅自使用、複製對方提供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廣告設計資料、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1. 合同的終止
(A) 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
(B)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方應按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若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甲方應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在付款期屆滿後[30]日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項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一切必要費用及合同約定版位空置的損失。所有賠償金額總計不超過約定的合同總金額。
2.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廣告未按約定發佈的,乙方應根據違約廣告位數量雙倍發佈廣告補償甲方。

第七條:不可抗力
1.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遲延或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立即與對方協商解決辦法,並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終止的,廣告發布費由雙方按廣告實際發佈時間或退、或補;日發佈費按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費用總額除以合同約定的發佈天數計算;
3. 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定後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中包括政府政策改變等乙方不可控制因素等。

第八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合同的訂立、履行或解釋發生任何爭議,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附件二:框架媒介廣告發布合同之廣告發布地點